國外教育法制的發展趨勢成功經驗及借鑒1
來源:查字典國外教育網 發布時間: 2017-04-28
國外教育法制的發展趨勢成功經驗及借鑒1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與咨詢中心博士 譚曉玉
一、當前國外教育法制建設的發展態勢
依法治教是一個國家對教育實施較為成熟管理的標志。20世紀中后期以來,各國更加關注教育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把其視為對教育進行宏觀控制和管理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國外教育法制發展已呈現出以下態勢:
(一)成文教育法日益占據主體地位
20世紀以來,成文教育法得到迅速發展,而且逐漸成為世界各國教育法律的主要形式。使用成文教育法的國家已經從歐洲大陸國家擴展至世界其它各大洲,在那些傳統上不屬于成文法系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盡管判例法、習慣法等不成文教育法仍被繼續使用,但成文教育法發展迅速,被廣泛、大量地采用。
(二)教育法律體系日趨完善
進入20世紀以來,教育受到各國國家權力機關越來越多的干預,教育立法也隨之得到全面發展,具體表現在:1)在許多國家,教育法律已成為各國憲法之下的一個相對獨立、完整的法律部門,有效地調整教育活動所涉及的各種關系,規范著國家行政機關與教育機構在教育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行為。2)教育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內容豐富,法域面廣,履蓋面已經拓寬到國民教育的各個方面。3)教育法律的縱向結構層次分明,等級有序,實施配套體系完備。在每項教育法律之下,再制定下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對法律執行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種問題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各層次之間的關系,原則上是依次遞減,內容的可操作性上,則是依次遞增。
(三)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制度日趨成熟
一國教育法律的效力,既取決于法律體系的完備,又取決于法律的執行和監督制度的成熟。教育法律效力較強的國家,在這方面一般具有兩大特點:1)公民具有較強的守法意識。這種意識建立在對教育法律理解、遵守、運用和信任的自覺性基礎上,為教育法律的實施營造了良好的環境。2)國家具有嚴格的教育執法制度。首先體現在各級政府和教育職能部門在教育法律執行過程中的關系順暢,責任明確,并能嚴格依法行政;其次表現在國家擁有較完善的教育執法監督機制。
(四)教育司法制度比較健全
當前各國教育司法制度大體有三種:1)教育系統內部司法制度。一些國家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設有專門機構行使教育行政裁判權和司法仲裁權,負責對涉及教師、校長、教育行政人員的訴訟案件和違法案件的行政懲處和裁決。2)教育系統外部行政司法制度。許多國家均設立了單獨的行政仲裁制度和機構,專門受理涉及行政違法行為的訴訟案件。這類行政司法機構有權對包括違背教育法律在內的一切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裁決,有權受理涉及包括教師和教育行政人員在內的公務人員的訴訟案件。3)對國家機構的財政活動的專門稽查制度。許多國家還獨立設立國家審計機構,負責對包括教育機構在內的公共機構的財政活動進行監督、審計、裁定。
二、國外教育法制建設的基本經驗總結
(一)普遍重視教育法制建設
加強教育法制建設是現代社會和現代管理的基本要求,從根本上說是現代社會的發展對人才培養和勞動者素質提高的內在要求,加強教育法制建設正是為了依法保障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法制建設在教育領域中的必然要求。
(二)適時進行教育法規的修訂
在教育法制建設中,根據教育法規在實施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適時地有針對性地進行修改,可以完善教育立法、維護教育法規的權威性和實施的有效性。國外經常對教育法條款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刪除等注釋,適時進行修改性教育立法活動。
(三)分權與集權的相互交融
中央集權制單一國家,教育法的統一性,有利于全國統一遵循和實施,但不利于發揮地方立法積極性,并根據地區實際完善立法和保證教育法的有效執行。聯邦制的復合制國家,其教育權多在聯邦成員職權范圍內,其教育立法呈現多樣性和針對性,但不利于全國教育法統一實施,也往往容易形成州際教育法規沖突以及各州法律規定和執法尺度掌握不一致。
在推行教育標準統一的國家立法中,允許地方和學校具有選擇性和靈活性,給予地方和學校更大的自主權;教育管理權限較集中的國家在立法中通過法律規定下放權力,擴大地方、學校教育管理權限,同時又保持國家教育制度的統一性。對教育管理集權化國家適當分權或分權化國家適當集權。
(四)在注重成文法的同時,發揮判例法的補充作用
具有較強的規范性和確定性,便于執法者依法行事,但作為一種抽象性法律規范,特別是在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情況下,單純依靠成文法難以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復雜的具體問題。判例法在具體審理案件時所作出的判決,在以后審理同類案件中多次援引,賦予一般規范性法律效力,可補充成文法的不足,特別是在成文法規定不完備情況下,更顯示出其作用。因此,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已出現互補趨勢。
(五)注意教育法規體系的科學性和針對性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