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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美三國義務教育立法比較
來源:查字典國外教育網 發布時間: 2017-04-28
中日美三國義務教育立法比較
楊麗梅 滿達人
推行普及義務教育法,保證做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是近代一些國家教育振興的一項重要內容。
我國1986年公布了《義務教育法》,規定了九年制義務教育,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種族,均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實施九年制的義務教育,可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學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學教育。普及義務教育,由中央與地方分級管理。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辦學,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及對貧困學生提供助學金,并規定對盲、聾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這一義務教育制度,現已在我國廣泛實行。
日本通過《教育基本法》,規定國民應有使自己子女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義務。美國由于教育部教育管理的地方分權,根據各州普及教育的法令規定,戰后分別從九年到十二年不等。為進一步保證普及義務教育的貫徹實施,兩國對義務教育也分別作了免費和以校車接送兒童,并為兒童提供牛奶、午餐、課本以及為困難兒童家庭提供幫助等法律規定。如日本的《學校供餐法》對山區孤島特公布了《邊遠地區教育振興法》,美國還公布了《午餐法》等。
我國和日、美等國的義務教育法,都是各自國家人人都有受教育權利這一憲法規定的具體體現。因此,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的特征,在各國的義務教育法中或“學校教育法”中,都分別有對妨礙、破壞或危害義務教育實現行為,無故不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及監護人,違反禁止限制適齡兒童、少年就業者,都有給以法律制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