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代書法家
三.四川大學教授
四.《西域書畫研
五.烈士
六.同濟大學教授
七.吉林大學教授
八.青島大學經濟
九.陽新私立藍天
十.中國人民解放
十一.中國網通北
十二.演員張旭
個人資料
電影作品
電視劇集
廣告作品
十三.隴東著名書
十四.承德醫學院
十五.浙江工業大
十六.杭州張旭動
十七.溫州醫學院
簡歷:
1981年9月一1985年7月,在吉林省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5年9月一1989年7月,在吉林省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89年9月一1993年10月,在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1995年11月一1996年11月,在比利時安特衛普大學進行博士后研究。
1988年7月研究生畢業以后,開始留校任教,1990年9月,被評聘為講師。
1996年9月被聘為副教授。十幾年來,一直主講中國刑法學、犯罪學,國際刑法學,英美刑法和比較刑法學。
1992年通過了“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并成為執業律師(兼職)。通過承辦各類案件,積累了一定的辦案經驗。
1998年開始承擔《法制與社會發展》的編輯工作。
發表文章: · 解析“新證券法”五處新意
· 行政許可法: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脅迫未成年人乞討將拘留10天以上
· 違反治安管理逾期不繳納罰款將被行政拘留
· 體育行業規則與刑法的沖突
· 施米特的挑戰——讀《議會民主制的危機》
· 關于犯罪預防體系的思考
·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 解讀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憲法學視角
· 試析死刑復核程序中幾個問題
· 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探析
· 隱私權保護立法刻不容緩
·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救濟思考
· 關于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思考
· 論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
· 票據抗辯之我見
· 論法律信仰的培養
· 對《道路運輸條例(送審稿)》中賠償限額制度的質疑
· 室內裝飾裝修業:市場大,問題多——兼談一點法律思考
· 職業介紹所服務欺詐——一個值得深思的話題
相關著作:
《減免刑事責任理論比較研究》,長春出版杜, 1994年5月第1版。
參編《新刑法教程》,趙秉志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參編《刑法新立罪的理論與實務》,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主要研究成果:
1.《減免刑事責任理論比較研究》,長春出版杜, 1994年5月第1版。該書首先對減兔刑事責任的概念及其與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減免刑事責任的根據、原則和類型等一般性問題進訂了研究,然后就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諸減免刑事責任類型進
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
2《罰金刑芻議》,載于《河北法學》1987年第三期。該文主要探討了擴大罰金刑適用范圍的必要性和適用罰金刑應注意的問題。
3《醉酒犯罪比較研究》,載于《現代法學》1989年第4期。該文在比較、分析各國醉酒犯罪立法的基礎上,探討了我國立法中的不足,進而提出了完善我國刑事立法的建議。
4.《也談刑法的修改》,載于《河北法學)1991年第5期。該文提出,79年刑法的確需要修改,但全面修改刑法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應首先進行個別修改,積累經驗,待條件成熟后再全面修改。
5.《受賄罪主體研究》,載子《現代法學》1992年第1期。該文主要探討了受賄罪的特征與其主體的特殊性。
6.《減輕刑事責任探析》.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3年第3期。該文著重探討了減輕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及其與減輕刑罰的關系。
7.《免除刑事責任探析》,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該文在比較、分析各種免除刑事責任概念基礎上,提出了免除刑事責任的應有概念及其和免除刑罰的區別。
8.《保安處分與刑法完善》,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年第5期。文章提出,在修改刑法過程中,應引進必要的保安處分措施,并對引進內容和適用主體進行了探討。
9.參編《新刑法教程》,趙秉志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10.《論引渡中的主權與人權》,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6期。該文指出,在引渡中要保護人權,但更要尊重主權。
11.參編《刑法新立罪的理論與實務》,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12.《關于腐敗概念的法律思考》,載于《檢察之聲》1998年第2期。該文從法律角度對腐敗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13.《罪刑法定與國際刑法一一兼論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5期。該文著重探討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地位,并探討了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14.《人權與國際刑法》,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6期。該文提出了國際刑法中人權的界定,人權標準的評斷及人權保護的實現途徑。
15.《關于國際刑法認識基點的思考》,載于《刑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杜1999年3月第1版。該文主要研究了國際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16.《死刑與引渡——源自人權保護的思考》,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2期。該文從人權保護的立場出發,提出死刑應作為一個任擇性的拒絕引渡的事由。
1981年9月一1985年7月,在吉林省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5年9月一1989年7月,在吉林省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89年9月一1993年10月,在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1995年11月一1996年11月,在比利時安特衛普大學進行博士后研究。
1988年7月研究生畢業以后,開始留校任教,1990年9月,被評聘為講師。
1996年9月被聘為副教授。十幾年來,一直主講中國刑法學、犯罪學,國際刑法學,英美刑法和比較刑法學。
1992年通過了“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并成為執業律師(兼職)。通過承辦各類案件,積累了一定的辦案經驗。
1998年開始承擔《法制與社會發展》的編輯工作。
發表文章: · 解析“新證券法”五處新意
· 行政許可法: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脅迫未成年人乞討將拘留10天以上
· 違反治安管理逾期不繳納罰款將被行政拘留
· 體育行業規則與刑法的沖突
· 施米特的挑戰——讀《議會民主制的危機》
· 關于犯罪預防體系的思考
·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 解讀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憲法學視角
· 試析死刑復核程序中幾個問題
· 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探析
· 隱私權保護立法刻不容緩
·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救濟思考
· 關于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思考
· 論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
· 票據抗辯之我見
· 論法律信仰的培養
· 對《道路運輸條例(送審稿)》中賠償限額制度的質疑
· 室內裝飾裝修業:市場大,問題多——兼談一點法律思考
· 職業介紹所服務欺詐——一個值得深思的話題
相關著作:
《減免刑事責任理論比較研究》,長春出版杜, 1994年5月第1版。
參編《新刑法教程》,趙秉志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參編《刑法新立罪的理論與實務》,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主要研究成果:
1.《減免刑事責任理論比較研究》,長春出版杜, 1994年5月第1版。該書首先對減兔刑事責任的概念及其與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減免刑事責任的根據、原則和類型等一般性問題進訂了研究,然后就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諸減免刑事責任類型進
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
2《罰金刑芻議》,載于《河北法學》1987年第三期。該文主要探討了擴大罰金刑適用范圍的必要性和適用罰金刑應注意的問題。
3《醉酒犯罪比較研究》,載于《現代法學》1989年第4期。該文在比較、分析各國醉酒犯罪立法的基礎上,探討了我國立法中的不足,進而提出了完善我國刑事立法的建議。
4.《也談刑法的修改》,載于《河北法學)1991年第5期。該文提出,79年刑法的確需要修改,但全面修改刑法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應首先進行個別修改,積累經驗,待條件成熟后再全面修改。
5.《受賄罪主體研究》,載子《現代法學》1992年第1期。該文主要探討了受賄罪的特征與其主體的特殊性。
6.《減輕刑事責任探析》.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3年第3期。該文著重探討了減輕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及其與減輕刑罰的關系。
7.《免除刑事責任探析》,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該文在比較、分析各種免除刑事責任概念基礎上,提出了免除刑事責任的應有概念及其和免除刑罰的區別。
8.《保安處分與刑法完善》,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年第5期。文章提出,在修改刑法過程中,應引進必要的保安處分措施,并對引進內容和適用主體進行了探討。
9.參編《新刑法教程》,趙秉志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10.《論引渡中的主權與人權》,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6期。該文指出,在引渡中要保護人權,但更要尊重主權。
11.參編《刑法新立罪的理論與實務》,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12.《關于腐敗概念的法律思考》,載于《檢察之聲》1998年第2期。該文從法律角度對腐敗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13.《罪刑法定與國際刑法一一兼論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5期。該文著重探討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地位,并探討了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14.《人權與國際刑法》,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6期。該文提出了國際刑法中人權的界定,人權標準的評斷及人權保護的實現途徑。
15.《關于國際刑法認識基點的思考》,載于《刑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杜1999年3月第1版。該文主要研究了國際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16.《死刑與引渡——源自人權保護的思考》,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2期。該文從人權保護的立場出發,提出死刑應作為一個任擇性的拒絕引渡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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