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上的漢化
蒙古是個游牧民族,處于奴隸社會。他的各項制度和社會組織形式都是以部落酋長制為基礎的。這種種制度對于統治先進的中原地區來說無疑是極為落后的,也無法適應當時的社會要求。耶律楚材看到了這一點,于是在各個方面開始了改革。
禮制:判斷一個文化的先進程度,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看它的禮制是否完善與先進。
1229年秋天,蒙古國的宗王和大臣們在曲綠連河曲雕阿蘭地方舉行忽鄰勒塔(大會)。在大會上為了繼承問題討論了四十天,直到第四十一天,才得出了結果,由窩闊臺即位。
在窩闊臺大汗即位時,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傳統,制定了冊立儀禮。這種儀禮要求皇族尊長都就班列拜,這與蒙古的習俗是大相徑庭的。耶律楚材從親王察合臺入手開始做工作。他說:“王雖兄,位則臣也,禮當拜。王拜,則莫敢不拜。”“王深然之。及即位,王率皇族及臣僚拜帳下,既退,王撫楚材曰:‘真社稷臣也。’國朝尊屬有拜禮自此始。”(《元史·耶律楚材傳》)
蒙古帝國以前并沒有什么正式的君臣之禮。忽鄰勒塔大會實際上是部落聯盟的議事會議。大汗相當于部落聯盟的首領,雖然擁有至高的軍事權力,但在禮儀上與各部落酋長仍然以兄弟相稱,不存在嚴格的君臣上下之分。拜汗禮的實施是對中原禮制的繼承,它表現了大汗至高無上的地位和不可超越的權力。這種制度即使是在元朝滅亡蒙古人退回草原后,也仍然保存著。
行政制度:自秦漢以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一直存在著矛盾。要鞏固一個地域廣闊的封建王朝,必須有切實可行的行政制度以便于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耶律楚材也不例外,他進行行政改革的一個最大目標是:削弱地方勢力,加強中央集權。
1231年,耶律楚材被任命為中書令,受命全權籌設中書省(中書省在金朝沒有,在唐朝只是專管頒發詔令文書的機構而無行政權。在金朝與唐朝,管行政的是尚書省。)蒙古帝國開始有了中央的行政機構。中書省雖然只是秘書處一類的班子,但因它關系到發放文書、處理文件等重要事務,實際權力還是很大的。
在蒙古興起、征伐金國的過程中,有一大批金國官將和地主武裝的首領歸附了蒙古,主要是漢人,也有契丹人和女真人。從13世紀20年代起,他們逐漸成為蒙古政權下新的權貴,形成了專制一方的地方勢力。蒙古國時期還實行分封制。統治者把北方的一些州縣分封給諸王、功臣、駙馬作為“投下”。這些權貴的官職和地盤是世襲的。在其轄區內,他們集軍、民、財權于一身,既是軍事長官,又是行政長官,他們可以自辟衙屬,任命屬官,自定賦稅,進行征收。這很類似于唐代的藩鎮。雖然他們的獻納和軍隊是蒙古國財政和軍事的主要來源,但其獨霸一方的狀態從根本上說是不利于蒙古國的統治的。并且各漢人世侯擁有一批兵農合一的依附人口和大量驅奴,這種人生依附關系強化的現象實際上是一種退步,是部落酋長制及奴隸制式的管理方式,也是蒙古早期分封制與中原封建生產關系的一種特殊的結合。
1230年,耶律楚材上書建議:“凡州郡宜令長吏專理民事,萬戶總軍政,凡所掌課稅,權貴不得侵之。”這樣就使軍、民、財政分開,是實行漢法的又一嘗試。但這項政策受到了權貴的抵制,并且當時蒙古仍處在四面征伐的情況下,所以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只是基本做到“課稅所掌錢谷”,而民、軍分職的方案則不得不擱置。
1235年,大斷事官失吉·忽禿忽檢括中原戶口,得110萬余戶,他按蒙古傳統,把76萬戶分給諸王、貴族,這種戶稱作“位下”或“投下戶”其余屬各級政府。耶律楚材竭力反對說“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與之。”窩闊臺說:“已許奈何?”對曰:“若朝廷置吏,受其貢賦,歲中頒之,使毋擅科征,可也。”于是定下“五戶絲”制,即每五戶合繳絲一斤給受封者。另外,每二戶出絲一斤作為國稅給政府。于是把征稅權奪了回來。防止了地方勢力的強大。
賦稅制度:蒙古向外擴張,其目的是為了掠奪。到某一地后總是把財產搶劫一空,把擄來的人民和工匠充作奴隸,按功大小分給貴族、將領。這種掠奪方式對社會生產力破壞巨大且不適合農耕經濟,不利于對中原地區的統治。當時對于蒙族統治者來說,不知賦稅為何物,更不知賦稅對于經營中原地區的巨大作用。但是耶律楚材已經看到這一點并有了初步治理的計劃。
作為一個游牧民族,蒙古統治者還不知道農業經濟對經濟的重要性,一些大臣提出:“漢人無補于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耶律楚材堅決反對,抓住窩闊臺想增加財政收入以更好地推進軍隊擴張的心理,他說:“陛下將南伐,軍需宜有所資,誠均定中原地稅、商稅、鹽、酒、鐵冶、山澤之利,歲可得銀五十萬兩、帛八萬匹、粟四十余萬石,足以供給,何謂無補哉?” (《元史·耶律楚材傳》)
于是窩闊臺采納了耶律楚材的意見,把全國分為十路,每路設正副課稅使,他們直接隸屬于可汗,與各地管民政的文官、管軍政的萬戶鼎立而三,各不相干。這十路分別是: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陽、真定、東平、北京、平州、濟南。收稅的制度一直在不斷的完善中,到1236年以后,中原稅制大致確定:
地稅——上田每畝3升,中田每畝2升半,下田每畝2升,水田5升
丁稅——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每年納粟1石,奴婢5升,新戶奴婢各半,老幼不納。
凡田多人少者按地稅計,田少人多者按丁稅計。
戶稅——以戶為單位繳納科差,有絲料、包銀兩種。(《元朝簡史》邱樹森)
要使賦稅制度順利推行,在兵荒馬亂的時代必須注意到兩個問題,一是要盡可能保留足夠數量的人口,二是要這些人口安定而不是到處流亡。在保留足夠數量人口方面,耶律楚材主要改變蒙古軍隊[5]對反抗者進行屠城的老習俗。在速不臺即將攻下汴梁時,向窩闊臺報告準備屠城。耶律楚材上奏說:“得地無民,將焉用之?”于是窩闊臺下令免屠,保住了147萬人的性命。汴梁的例子一開,此后許多抗擊的城市都免于一屠。人口的保存使得中原沒有出現千里無人煙的慘境,中原經濟發展的潛能得以保留。另外,當時的貴族地方勢力亂征稅役,高利貸者盤剝百姓,大量人口逃亡。耶律楚材借用中央力量控制地方稅收,重整高利貸債務,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矛盾。
但是在實施中,蒙古人的稅收很不規范,往往一年征收很多次或是臨時征發攤派,弄得人民苦不堪言,大量農民逃亡,流民數量大增。耶律楚材其間又不得不采取措施編收流民,就地安置或遣送原籍;重整賦稅征收制度,加強對地方征收賦稅官員及各位王公大臣在投下征役的監督。
法制:蒙古國落后的社會組織形式決定了它的法制必然是極其幼稚的。隨著蒙古國統治地區的擴大,社會治安、吏制等問題日益嚴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類似于部落聯盟內部規矩的“扎撒”根本不能適應復雜的社會形勢。當時州郡長官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并土地,地痞流氓殺人越貨的現象十分嚴重。耶律楚材針對社會現實,本著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則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為臨時法律。對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貴族不納稅、貪污官物、死刑判決等方面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使得當時的社會情況有一些好轉。
蒙古人的文明程度決定了他們無法制定出合乎中原地區的法律,加上金朝由于漢化的程度較深,其《泰和律》是比較完善的法律并且比較適用于中原地區,蒙古人就偷了個懶,在占領的中原地區內采用《泰和律》。后來,元朝建立,忽必烈幾乎沒有重新制定什么法律,而是在《泰和律》的基礎上改動了一下,頒布了《元典章》,這里面除了有漢法的結構外,還加入了適應民族等級制度的法律條文,其規定有著明顯的蒙古族本有的習慣法的痕跡。
耶律楚材的政治愿望在忽必烈汗時期的實現
忽必烈在位時重新確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權制統治體系以及相應的各種典章制度,中統、至元間的創制,奠定了有元一代的制度。
中央和地方官制:中央政府的軍、政統治機構,主要由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臺構成。中書省相當于金朝的尚書省,領六部,掌全國政務。樞密院“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御史臺“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中央機構還有翰林國史院,大司農司等,特設機構還有宣政院、大宗正司等。
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在忽必烈時為十路宣撫司,他們各自為政,有較大的自主權,當然這種自主比起各個汗國來要小得多,但是比起漢制中的中央地方關系來又要大一些,一些官員(主要是漢人)希望能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便向忽必烈提出建議(當然這符合忽必烈的意愿)。于是中央“委重臣到各地署事,行使中書省職權,簡稱行省”。后來成為固定的機構,成為地方與中央的有效連接。行省以下的行政機構分別為:路、府、州、縣。諸王、勛戚在內地各行省的封地上仍保留相當特權,但在其行政建制方面同樣被納入郡縣制體系。
綜上可知在忽必烈時期,中央地方行政機構更加完善了,基本上繼承了漢唐以來中原王朝行政機構模式并加入了適應本族特點的一些機構(如宣政院,今西藏、尼泊爾等地)。機構以中書省為中樞,下屬各級行政機構都通過中書省而直接隸屬于皇帝,可見行政機構的骨架實際上繼承了耶律楚材的構想與設置。另外樞密院掌管的各級機構如萬戶府與地方州府縣是分離的,且有專門的監察機構——御使臺及其下屬單位——考察官吏的得失,這些是遵循了耶律楚材“軍政分離、中央集權、司法檢查獨立”的若干政治思想。這種體制對于對中原的統治來說顯然是很有效率的。
賦役制度:忽必烈即位后,基本上秉承了耶律楚材時期的賦稅制度。只對賦稅數額有所調整,并在舊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輸納時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會計之法,使之更趨完善。賦稅制度的完善標志著蒙古統治者對農業經濟(中原經濟模式)的認同,也可見耶律楚材在賦稅上的貢獻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
但是在蒙古人的領地中,經濟成份是多元的,有農耕經濟(主要在中原)、商業經濟(遍布全國,主要有色目人管理,皇室和王公大臣都樂于投資)和游牧經濟(主要在蒙古高原和草原地區),蒙古貴族并不看重農耕經濟,而是熱心于海外貿易給他們帶來的豐厚利潤,這與各朝的農本思想大不相同。
元朝時期,上述的那些亂征收的情況依然嚴重。
銓選制度:銓選制度即官吏選拔制度。中統初(忽必烈年號),“定都省及左三部、右三部之制,吏、戶、禮為左三部,工、兵、刑為右三部。至1264年,諸侯世守,裁并各路府州縣官吏,行遷轉法。”至此,任命、遷調各級官員的權力始收歸中央,初定一代銓選制度。
元朝科舉的最初嘗試是“戊戌選試”(上文有介紹)。但是元朝始終沒有真正的推崇儒家思想,就如上面所說的那樣,推崇儒家思想就要提高金朝人和南宋人的地位,這不是蒙古貴族愿意的事情。所以他們采取了應景的方式,延佑年間(仁宗,元中晚期)始定式設科取士,主要內容都是儒家經典,其規模不如唐宋,只不過是統治者安天下民心的一種形式罷了,南人要想入仕大為困難。于是我們不得不說,元朝的科舉制之不過是一種形式,并沒有在耶律楚材的基礎上走多遠。
人才的作用:耶律楚材曾經網絡了許多人才,他們在忽必烈時期都是改革的賢士能臣。其中著名并且作用較大的是張文謙和王磐。
張文謙任中書左丞,“建立綱紀,講明利病,以安國便民為務。”主要參與賦稅之務,又“以乙未歲戶帳為斷,奴之未占籍者,歸之勢家可也,其余良民為奴之理,議遂定,守以為法。”(《元史·張文謙傳》)防止了大量人民淪為家奴的情況出現。
王磐人參議行事,翰林學士。“是宮闕未建,朝儀未立。凡遇稱賀,臣屬雜至帳殿前”,王磐上書曰:“宜令宣徽院,籍兩省而下百慣姓名,各依班序,聽通事舍人傳呼贊引然后進。于是儀制始定。”并且他還在朝廷裁減機構時奏疏諫按察使不可罷。又“臣以為有功者,宜加遷散官或賜王等爵號,如漢、唐封侯之制,可也。不宜任以職位。”(《元史·王磐傳》)反對因人設官、貴族因門第輕易入仕。
另外還有許多人才:如董文用致力于地方行政的規范化;趙良弼乃是當時的大將,東征西討;竇默在文化教育方面有一定的作為,曾任翰林侍講學士,對皇族內學風大盛有極大的影響。
小結
蒙古鐵騎所向披靡,但其勝利后的統治則充分暴露了其落后性。于是在中原地區出現了“胡化”與“漢化”的沖突,在這場沖突中,歷史的退步危險已有端倪。耶律楚材以其智慧與能力引導統治者看到了漢文明的優越,使蒙古帝國本身沒有的禮儀、賦稅制度建立起來,使蒙古落后的分封制和部落聯盟的管理制式逐漸消失,使蒙古幼稚的法制得以發展成長。在蒙古國向元朝過渡的創業中功不可沒。但遺憾的是,在他的有生之年,他的許多建議和構想都沒有得到有力的貫徹和實施,受到了貴族和包買商人的阻撓和破壞。這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具體情況及民族性是分不開的,統治者有心斂財興武、無心安撫百姓,百姓在兵荒馬亂中也無心生產而疲于奔命。但是耶律楚材的作為卻起到了承上啟下的功用。在后來忽必烈的建朝大業中,在蒙古進一步的漢化中,基本上沿襲了他走過的道路,并發揚光大。即使是在元朝滅亡之后,退回蒙古草原的那些貴族們在建立新政權的時候仍然不自覺地遵循了漢制中的若干原則。雖然蒙古的漢化很淺,但我覺得:非耶律楚材,忽必烈之創業功勛可謂難矣;非忽必烈,耶律楚材之壯志亦難酬也矣。
參考資料: 一代名相耶律楚材:一個改變元朝歷史的契丹人
http://book.hexun.com/2009-01-14/113400269.html 輔佐天驕 北國臥龍--元代名相耶律楚材
http://yelvchucai.memsky.com 人物傳記
《元史·耶律楚材傳》
《元朝簡史》邱樹森
名相耶律楚材
名相耶律楚材
蒙古是個游牧民族,處于奴隸社會。他的各項制度和社會組織形式都是以部落酋長制為基礎的。這種種制度對于統治先進的中原地區來說無疑是極為落后的,也無法適應當時的社會要求。耶律楚材看到了這一點,于是在各個方面開始了改革。
禮制:判斷一個文化的先進程度,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看它的禮制是否完善與先進。
1229年秋天,蒙古國的宗王和大臣們在曲綠連河曲雕阿蘭地方舉行忽鄰勒塔(大會)。在大會上為了繼承問題討論了四十天,直到第四十一天,才得出了結果,由窩闊臺即位。
在窩闊臺大汗即位時,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傳統,制定了冊立儀禮。這種儀禮要求皇族尊長都就班列拜,這與蒙古的習俗是大相徑庭的。耶律楚材從親王察合臺入手開始做工作。他說:“王雖兄,位則臣也,禮當拜。王拜,則莫敢不拜。”“王深然之。及即位,王率皇族及臣僚拜帳下,既退,王撫楚材曰:‘真社稷臣也。’國朝尊屬有拜禮自此始。”(《元史·耶律楚材傳》)
蒙古帝國以前并沒有什么正式的君臣之禮。忽鄰勒塔大會實際上是部落聯盟的議事會議。大汗相當于部落聯盟的首領,雖然擁有至高的軍事權力,但在禮儀上與各部落酋長仍然以兄弟相稱,不存在嚴格的君臣上下之分。拜汗禮的實施是對中原禮制的繼承,它表現了大汗至高無上的地位和不可超越的權力。這種制度即使是在元朝滅亡蒙古人退回草原后,也仍然保存著。
行政制度:自秦漢以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一直存在著矛盾。要鞏固一個地域廣闊的封建王朝,必須有切實可行的行政制度以便于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耶律楚材也不例外,他進行行政改革的一個最大目標是:削弱地方勢力,加強中央集權。
1231年,耶律楚材被任命為中書令,受命全權籌設中書省(中書省在金朝沒有,在唐朝只是專管頒發詔令文書的機構而無行政權。在金朝與唐朝,管行政的是尚書省。)蒙古帝國開始有了中央的行政機構。中書省雖然只是秘書處一類的班子,但因它關系到發放文書、處理文件等重要事務,實際權力還是很大的。
在蒙古興起、征伐金國的過程中,有一大批金國官將和地主武裝的首領歸附了蒙古,主要是漢人,也有契丹人和女真人。從13世紀20年代起,他們逐漸成為蒙古政權下新的權貴,形成了專制一方的地方勢力。蒙古國時期還實行分封制。統治者把北方的一些州縣分封給諸王、功臣、駙馬作為“投下”。這些權貴的官職和地盤是世襲的。在其轄區內,他們集軍、民、財權于一身,既是軍事長官,又是行政長官,他們可以自辟衙屬,任命屬官,自定賦稅,進行征收。這很類似于唐代的藩鎮。雖然他們的獻納和軍隊是蒙古國財政和軍事的主要來源,但其獨霸一方的狀態從根本上說是不利于蒙古國的統治的。并且各漢人世侯擁有一批兵農合一的依附人口和大量驅奴,這種人生依附關系強化的現象實際上是一種退步,是部落酋長制及奴隸制式的管理方式,也是蒙古早期分封制與中原封建生產關系的一種特殊的結合。
1230年,耶律楚材上書建議:“凡州郡宜令長吏專理民事,萬戶總軍政,凡所掌課稅,權貴不得侵之。”這樣就使軍、民、財政分開,是實行漢法的又一嘗試。但這項政策受到了權貴的抵制,并且當時蒙古仍處在四面征伐的情況下,所以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只是基本做到“課稅所掌錢谷”,而民、軍分職的方案則不得不擱置。
1235年,大斷事官失吉·忽禿忽檢括中原戶口,得110萬余戶,他按蒙古傳統,把76萬戶分給諸王、貴族,這種戶稱作“位下”或“投下戶”其余屬各級政府。耶律楚材竭力反對說“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與之。”窩闊臺說:“已許奈何?”對曰:“若朝廷置吏,受其貢賦,歲中頒之,使毋擅科征,可也。”于是定下“五戶絲”制,即每五戶合繳絲一斤給受封者。另外,每二戶出絲一斤作為國稅給政府。于是把征稅權奪了回來。防止了地方勢力的強大。
賦稅制度:蒙古向外擴張,其目的是為了掠奪。到某一地后總是把財產搶劫一空,把擄來的人民和工匠充作奴隸,按功大小分給貴族、將領。這種掠奪方式對社會生產力破壞巨大且不適合農耕經濟,不利于對中原地區的統治。當時對于蒙族統治者來說,不知賦稅為何物,更不知賦稅對于經營中原地區的巨大作用。但是耶律楚材已經看到這一點并有了初步治理的計劃。
作為一個游牧民族,蒙古統治者還不知道農業經濟對經濟的重要性,一些大臣提出:“漢人無補于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耶律楚材堅決反對,抓住窩闊臺想增加財政收入以更好地推進軍隊擴張的心理,他說:“陛下將南伐,軍需宜有所資,誠均定中原地稅、商稅、鹽、酒、鐵冶、山澤之利,歲可得銀五十萬兩、帛八萬匹、粟四十余萬石,足以供給,何謂無補哉?” (《元史·耶律楚材傳》)
于是窩闊臺采納了耶律楚材的意見,把全國分為十路,每路設正副課稅使,他們直接隸屬于可汗,與各地管民政的文官、管軍政的萬戶鼎立而三,各不相干。這十路分別是: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陽、真定、東平、北京、平州、濟南。收稅的制度一直在不斷的完善中,到1236年以后,中原稅制大致確定:
地稅——上田每畝3升,中田每畝2升半,下田每畝2升,水田5升
丁稅——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每年納粟1石,奴婢5升,新戶奴婢各半,老幼不納。
凡田多人少者按地稅計,田少人多者按丁稅計。
戶稅——以戶為單位繳納科差,有絲料、包銀兩種。(《元朝簡史》邱樹森)
要使賦稅制度順利推行,在兵荒馬亂的時代必須注意到兩個問題,一是要盡可能保留足夠數量的人口,二是要這些人口安定而不是到處流亡。在保留足夠數量人口方面,耶律楚材主要改變蒙古軍隊[5]對反抗者進行屠城的老習俗。在速不臺即將攻下汴梁時,向窩闊臺報告準備屠城。耶律楚材上奏說:“得地無民,將焉用之?”于是窩闊臺下令免屠,保住了147萬人的性命。汴梁的例子一開,此后許多抗擊的城市都免于一屠。人口的保存使得中原沒有出現千里無人煙的慘境,中原經濟發展的潛能得以保留。另外,當時的貴族地方勢力亂征稅役,高利貸者盤剝百姓,大量人口逃亡。耶律楚材借用中央力量控制地方稅收,重整高利貸債務,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矛盾。
但是在實施中,蒙古人的稅收很不規范,往往一年征收很多次或是臨時征發攤派,弄得人民苦不堪言,大量農民逃亡,流民數量大增。耶律楚材其間又不得不采取措施編收流民,就地安置或遣送原籍;重整賦稅征收制度,加強對地方征收賦稅官員及各位王公大臣在投下征役的監督。
法制:蒙古國落后的社會組織形式決定了它的法制必然是極其幼稚的。隨著蒙古國統治地區的擴大,社會治安、吏制等問題日益嚴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類似于部落聯盟內部規矩的“扎撒”根本不能適應復雜的社會形勢。當時州郡長官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并土地,地痞流氓殺人越貨的現象十分嚴重。耶律楚材針對社會現實,本著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則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為臨時法律。對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貴族不納稅、貪污官物、死刑判決等方面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使得當時的社會情況有一些好轉。
蒙古人的文明程度決定了他們無法制定出合乎中原地區的法律,加上金朝由于漢化的程度較深,其《泰和律》是比較完善的法律并且比較適用于中原地區,蒙古人就偷了個懶,在占領的中原地區內采用《泰和律》。后來,元朝建立,忽必烈幾乎沒有重新制定什么法律,而是在《泰和律》的基礎上改動了一下,頒布了《元典章》,這里面除了有漢法的結構外,還加入了適應民族等級制度的法律條文,其規定有著明顯的蒙古族本有的習慣法的痕跡。
耶律楚材的政治愿望在忽必烈汗時期的實現
忽必烈在位時重新確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權制統治體系以及相應的各種典章制度,中統、至元間的創制,奠定了有元一代的制度。
中央和地方官制:中央政府的軍、政統治機構,主要由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臺構成。中書省相當于金朝的尚書省,領六部,掌全國政務。樞密院“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御史臺“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中央機構還有翰林國史院,大司農司等,特設機構還有宣政院、大宗正司等。
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在忽必烈時為十路宣撫司,他們各自為政,有較大的自主權,當然這種自主比起各個汗國來要小得多,但是比起漢制中的中央地方關系來又要大一些,一些官員(主要是漢人)希望能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便向忽必烈提出建議(當然這符合忽必烈的意愿)。于是中央“委重臣到各地署事,行使中書省職權,簡稱行省”。后來成為固定的機構,成為地方與中央的有效連接。行省以下的行政機構分別為:路、府、州、縣。諸王、勛戚在內地各行省的封地上仍保留相當特權,但在其行政建制方面同樣被納入郡縣制體系。
綜上可知在忽必烈時期,中央地方行政機構更加完善了,基本上繼承了漢唐以來中原王朝行政機構模式并加入了適應本族特點的一些機構(如宣政院,今西藏、尼泊爾等地)。機構以中書省為中樞,下屬各級行政機構都通過中書省而直接隸屬于皇帝,可見行政機構的骨架實際上繼承了耶律楚材的構想與設置。另外樞密院掌管的各級機構如萬戶府與地方州府縣是分離的,且有專門的監察機構——御使臺及其下屬單位——考察官吏的得失,這些是遵循了耶律楚材“軍政分離、中央集權、司法檢查獨立”的若干政治思想。這種體制對于對中原的統治來說顯然是很有效率的。
賦役制度:忽必烈即位后,基本上秉承了耶律楚材時期的賦稅制度。只對賦稅數額有所調整,并在舊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輸納時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會計之法,使之更趨完善。賦稅制度的完善標志著蒙古統治者對農業經濟(中原經濟模式)的認同,也可見耶律楚材在賦稅上的貢獻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
但是在蒙古人的領地中,經濟成份是多元的,有農耕經濟(主要在中原)、商業經濟(遍布全國,主要有色目人管理,皇室和王公大臣都樂于投資)和游牧經濟(主要在蒙古高原和草原地區),蒙古貴族并不看重農耕經濟,而是熱心于海外貿易給他們帶來的豐厚利潤,這與各朝的農本思想大不相同。
元朝時期,上述的那些亂征收的情況依然嚴重。
銓選制度:銓選制度即官吏選拔制度。中統初(忽必烈年號),“定都省及左三部、右三部之制,吏、戶、禮為左三部,工、兵、刑為右三部。至1264年,諸侯世守,裁并各路府州縣官吏,行遷轉法。”至此,任命、遷調各級官員的權力始收歸中央,初定一代銓選制度。
元朝科舉的最初嘗試是“戊戌選試”(上文有介紹)。但是元朝始終沒有真正的推崇儒家思想,就如上面所說的那樣,推崇儒家思想就要提高金朝人和南宋人的地位,這不是蒙古貴族愿意的事情。所以他們采取了應景的方式,延佑年間(仁宗,元中晚期)始定式設科取士,主要內容都是儒家經典,其規模不如唐宋,只不過是統治者安天下民心的一種形式罷了,南人要想入仕大為困難。于是我們不得不說,元朝的科舉制之不過是一種形式,并沒有在耶律楚材的基礎上走多遠。
人才的作用:耶律楚材曾經網絡了許多人才,他們在忽必烈時期都是改革的賢士能臣。其中著名并且作用較大的是張文謙和王磐。
張文謙任中書左丞,“建立綱紀,講明利病,以安國便民為務。”主要參與賦稅之務,又“以乙未歲戶帳為斷,奴之未占籍者,歸之勢家可也,其余良民為奴之理,議遂定,守以為法。”(《元史·張文謙傳》)防止了大量人民淪為家奴的情況出現。
王磐人參議行事,翰林學士。“是宮闕未建,朝儀未立。凡遇稱賀,臣屬雜至帳殿前”,王磐上書曰:“宜令宣徽院,籍兩省而下百慣姓名,各依班序,聽通事舍人傳呼贊引然后進。于是儀制始定。”并且他還在朝廷裁減機構時奏疏諫按察使不可罷。又“臣以為有功者,宜加遷散官或賜王等爵號,如漢、唐封侯之制,可也。不宜任以職位。”(《元史·王磐傳》)反對因人設官、貴族因門第輕易入仕。
另外還有許多人才:如董文用致力于地方行政的規范化;趙良弼乃是當時的大將,東征西討;竇默在文化教育方面有一定的作為,曾任翰林侍講學士,對皇族內學風大盛有極大的影響。
小結
蒙古鐵騎所向披靡,但其勝利后的統治則充分暴露了其落后性。于是在中原地區出現了“胡化”與“漢化”的沖突,在這場沖突中,歷史的退步危險已有端倪。耶律楚材以其智慧與能力引導統治者看到了漢文明的優越,使蒙古帝國本身沒有的禮儀、賦稅制度建立起來,使蒙古落后的分封制和部落聯盟的管理制式逐漸消失,使蒙古幼稚的法制得以發展成長。在蒙古國向元朝過渡的創業中功不可沒。但遺憾的是,在他的有生之年,他的許多建議和構想都沒有得到有力的貫徹和實施,受到了貴族和包買商人的阻撓和破壞。這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具體情況及民族性是分不開的,統治者有心斂財興武、無心安撫百姓,百姓在兵荒馬亂中也無心生產而疲于奔命。但是耶律楚材的作為卻起到了承上啟下的功用。在后來忽必烈的建朝大業中,在蒙古進一步的漢化中,基本上沿襲了他走過的道路,并發揚光大。即使是在元朝滅亡之后,退回蒙古草原的那些貴族們在建立新政權的時候仍然不自覺地遵循了漢制中的若干原則。雖然蒙古的漢化很淺,但我覺得:非耶律楚材,忽必烈之創業功勛可謂難矣;非忽必烈,耶律楚材之壯志亦難酬也矣。
參考資料: 一代名相耶律楚材:一個改變元朝歷史的契丹人
http://book.hexun.com/2009-01-14/113400269.html 輔佐天驕 北國臥龍--元代名相耶律楚材
http://yelvchucai.memsky.com 人物傳記
《元史·耶律楚材傳》
《元朝簡史》邱樹森
名相耶律楚材
名相耶律楚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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