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字典
[①][xiàn]
[《廣韻》許建切,去願,曉。]
“憲1”的繁體字。
(1)法令;法度。
(2)典范,榜樣。
(3)歷法。
(4)指推步,推算歷數。
(5)憲法的省稱。
(6)公布;揭示。
(7)效法。
(8)思慮。
(9)方法。
(10)彈劾。
(11)指司刑獄的中央、地方機構或官員。如唐代稱刑部為憲部,宋代的提點刑獄司及提刑別稱憲。
(12)舊指朝廷委駐各行省的高級官吏。如清代稱巡撫、藩司、臬司為三大憲。引申為對上司的尊稱。
(13)喜樂貌。參見“憲憲”。
(14)通“軒”。高起,抬起。
(15)姓。漢有憲義渠。見《急就篇》卷二。
[②][xiǎn]
[《集韻》呼典切,上銑,曉。]
通“顯1”。
(1)明顯。參見“憲2憲”。
(2)猶皇。舊時對先人的美稱。參見“憲2考”。
音韻參考
[上古音]:元部曉母,xian
[廣 韻]:許建切,去25願,xiàn,山開三去元曉
[平水韻]:去聲十四愿
[唐 音]:*xi??n
[國 語]:xiàn
[粵 語]:hin3
[閩南語]:hian3
康熙字典
◎ 康熙字典解釋 【卯集上】【心字部】 憲; 康熙筆畫:16; 頁碼:頁404第11【唐韻】【集韻】【韻會】??許建切,音獻。懸法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於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凜乎不可犯也。【周禮·天官·小宰】憲禁于王宮。【註】憲謂表縣之,若今新有法令也。【詩·大雅】文武是憲。【箋】憲,表也,言爲文武之表式也。因憲爲表式之義,故人之取法,亦謂之憲。【書·說命】惟聖時憲。【傳】憲,法也,言聖王法天,以立敎於下也。【禮·內則】五帝憲。【註】法其德行也。 又【說文】敏也。【禮·學記】發慮憲。【註】言發計慮,當擬度於法式。【徐鍇曰】目與心應爲敏也。 又【諡法】博聞多記曰憲。 又【詩·大雅】無然憲憲。【毛傳】憲憲,猶欣欣也。【箋】女無憲憲然爲之制法度,達其意以成其惡也。蓋譏當時變亂舊章,創立新法。此憲憲二字,殆詼諧語,所以深刺之也。後人引訓憲字正文,以釋憲字,遂覺憲字爲表示人以惡者,其去憲字本義何啻萬里。大抵字書訓義,多犯此病,不得不辨。 又州名。本樓煩監,唐置州。 又姓。出【姓苑】。【集韻】或作?。 又【集韻】【韻會】??呼典切,音顯。【韻會】興盛貌。【詩·大雅】顯顯令德。【中庸】引《詩》作憲憲令德。【正字通】憲有顯示之義。 又葉虛言切,音軒。【詩·小雅】萬邦爲憲。葉上原閑軒。又【大雅】無然憲憲。葉上難。難,泥涓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