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思之
張思之中國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名譽理事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顧問、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法律界尊為“中國律師界的榮耀和良心”的張思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級大法官張軍稱,吳英案中其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并非社會不確定公眾,資金去向,也多流入當地實業領域,屬合法經營范疇,又有重要舉報線索尚未追查,如從重對吳執行死刑,恐難服眾。
此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判決引發社會熱議,萬科董事長王石、華遠地產[3.43 2.69% 股吧 研報]董事長任志強、天使投資人薛蠻子等紛紛在微博留言,認為吳英罪不該死,要求最高法院“刀下留人”。不過,財經評論人吳其倫認為,吳英赴死咎由自取,警示他人意義重大。
“查識別與判定集資項目是否詐騙,以兩種特征最為客觀:一是集資的對象,二是投資的去向。” 張思之稱,“吳英案,其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并非社會不確定公眾;查其資金去向,也大多流入當地實業領域,屬合法經營范疇。換句話說,吳英未利用信息不對稱,虛構投資項目詐騙債權人。其投資眼光或可質疑批駁,其經營手段和目的不僅合情且未違法。”
張思之認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事發于集資。而問題在于:對于民間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場作用,認識分歧,意見不一;對集資詐騙罪的罪狀描述,也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深化而有變化。
他對吳英案的理解為,吳案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諸多債權人牽連案中,且對吳英鮮有指控,又有重要舉報線索尚未追查,如從重對吳執行死刑,恐難服眾。同時,此案的最終結果,將對數以千億計的民間金融產生示范效應,如何判處,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
以下為致函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張軍一級大法官:
辭歲聲中,聞吳英一案二審急急終結:維持原判,上報死刑復核。但細讀判詞,見案有不妥。靜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陳詞,幸勿鄙視。
吳英集資詐騙一案,事發于集資。而問題在于:對于民間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場作用,認識分歧,意見不一;對集資詐騙罪的罪狀描述,也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深化而有變化。至于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分野,法律界則已取得兩點共識,明確載入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吳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詐騙罪脫胎于詐騙罪,故有詐騙罪的一切特征。查識別與判定集資項目是否詐騙,以兩種特征最為客觀:一是集資的對象,二是投資的去向。浙江省2008年出臺的《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就此所做的闡釋極具典型性,明確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員(一定范圍內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者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發糾紛的,應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以此衡量吳英案,其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并非社會不確定公眾;查其資金去向,也大多流入當地實業領域,屬合法經營范疇。換句話說,吳英未利用信息不對稱,虛構投資項目詐騙債權人。其投資眼光或可質疑批駁,其經營手段和目的不僅合情且未違法。參照上述規定,至為明顯。
二是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資詐騙犯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在吳案中體現為債權人本金。也就是說,判斷吳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根據她的行為是否具有侵占債權人本金的惡意。許諾高額利息不能支付,屬于誠信有虧,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吳英是否確有此惡意,未見全部證據,不敢輕下斷語;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設局詐騙,早會仿效國中巨貪,變賣資產卷款逃逸,豈能在當地留下大量資產?對此不難明察。
概括以上兩點,吳案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諸多債權人牽連案中,且對吳英鮮有指控,又有重要舉報線索尚未追查,如從重對吳執行死刑,恐難服眾。
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復雜現實,解決之道在于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系金融壟斷的道理。更何況殺人宜少應慎已成國策!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兩可”(可殺可不殺者不殺)方針正是二者的集中體現,因而是理應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標尺。吳案留人刀下,應屬入情入理。
毋庸諱言,此案的最終結果,將對數以千億計的民間金融產生示范效應。面對金融市場日趨復雜的情勢,如何判處,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點》將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革列為重要改革任務,十分正確。蓋因這是死刑執行前的查闕補漏,守護正義與公正的最后一關,諸多環節,唯此為大。尚能明辨慎思,力避失誤,則法制幸甚;受其益者當決非吳英個案,國家甚幸!
愚者之慮,或有一得;是否有當,懇請細酌。
張思之
2012、1、25
人物信息:
張思之(1927年11月-),中國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名譽理事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顧問、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曾經出任“江青四人幫兩案”辯護小組負責人。
中文名:張思之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出生日期:1927年
職業:律師
畢業院校:北平朝陽大學
信仰:共產主義
代表作品:《我的辯詞與夢想》
簡概
張思之,1927年生于鄭州。
職務
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名譽理事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顧問、北京律師協會前副會長、《中國律師》雜志創辦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人物生平
早年輾轉
張思之,1927年生于鄭州。1938年,11歲時舉家逃難到四川,在綿陽上學。父親是一名醫生,很快在當地建立了名望。16歲,張思之放棄上學,參加遠征軍,入炮軍第五團,屬團部特務連,工作是發報,印度駐扎一年多,1945年4月回到昆明。后從昆明離開部隊,沿途搭“黃牛”,經兩個多月到達重慶,正好趕上八一五,抗戰勝利。后又從重慶回綿陽,入三臺國立十八中學。這時,張思之還不到18歲。
學生生涯
十八中學是東北內遷學校,1946年,學?;剡w東北。張思之隨校遷徙,但他的目標是北京,他向往這座歷史古都,想到北京就留下來上學。但到西安時,住到伯父家,被伯父強留,進入一所教會中學,上了一年高中。教會學校管理嚴格,要開除一名違背了“晚上十點后不能看書”的校規的同學,張思之帶領同學罷課,抗議成功,學校收回成命。但是,新學期開學前,學校勸張思之“轉學”。但他又轉了入一所教會學校,他的“案底”被傳到新學校,當時已經是高三下學期,正要畢業統考,學校不打算給張思之文憑。于是,張思之毅然離開學校,到了南京,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1947年,在顛沛流離中上完中學的張思之,要以同等學力考大學了。他志向遠大,并且“學習不好,考試還行”,當時名氣不小的朝陽學院把他錄取了,他還不高興,他想學外語,將來當外交官。無奈父親聽到消息,早把學費匯入朝陽,就這樣入了朝陽學院,開始了他和法律結緣的坎坷一生。
投身革命
好不容易有個能安身讀書的地方,他決定好好讀書。憑著父親做醫生的良好家境,有足夠的錢,供他買了很多書。1948年,滿懷正義感的張思之入了地下黨,他稱為“就這樣上了船”。
學校的革命環境險惡,臥底學生甚至是帶槍的。而張思之在學校又搞海報又出壁報,十分活躍。1948年12月2日,這個日子張思之一輩子都能隨口說出來。那天晚上,他覺得似乎不妙,就去問他的“上線”(地下黨是單線聯系的),說今晚可能要鬧事啊。上線說,都到這個時候了(兩軍對壘,陣線分明,共產黨的軍隊就要圍城了),不會出什么事的,小心一點就是了。
事實上,這時,特務已經總動員,要抓一批人。張思之不放心,告訴他情況很危險,就走出門來,正看到自己的門前已經站了幾個特務。他立即從二樓跳下,跑去通報他的下線。路上,突然一只手把他抓住,一位同學要張思之趕快想辦法逃出校門,他在外面接應。張思之尋找出校門的機會,看到幾個特務才吃完飯的樣子,聚在校門,他立即裹著大衣臥倒在地面。慢慢向前滾,滾出了校門。在那個寒冷的冬夜,張思之就這樣“滾出了朝陽學院”,脫離了危險。
在那位同學的幫助下,經過一夜躲藏,張思之到了“城工部”——中國共產黨華北局城市工作部。準備離開北京投身革命,但是,他被告知,“凡是共產黨員一個都不走了,傅作義就要投降了,馬上就要去接管城市”。
城市被共產黨接管了。張思之回來了。既是朝陽學院的,順理成章地就進了法院系統。
建國后
1950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以全優成績修完“莫斯科大學法律系主要課程”。
1956年,受命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顧問處。一年后被劃為北京律師界第一個右派分子,開始了長達15年的勞改生涯。1972年結束勞改,入北京市垂楊柳二中教書。
北京市法院有正院長和副院長所代表的“兩個反黨小集團”——你說我反黨,我說你反黨。
1953年,反高、饒集團時,黨的七屆四中全會,號召加強黨的團結,各單位都要解決團結問題。法院開了一個月會,“兩個反黨集團”坐在一起“加強團結”。一個月會期,張思之“死不開腔”。到了最后一天,領導說,你一句話沒有講,恐怕要講點。他就從七點講到十二點,整整五個小時。當場就有人“敲邊鼓”,說他“講得太好了”,馬上給市委打電話叫人來聽。“現在看起來,我當時肯定講得有過的地方”,而當時的效果是,“得罪了院長”。
1954年,反胡風。各單位都有一個學習小組,先學習各種文件,再放在自己單位學。張思之是法院的三人學習小組組長。他帶著兩個組員到茶館去開會。另兩人把他揭發了,他“光榮地成了胡風分子”。軟禁在法院地下室(里面有檔案呀材料呀,亂七八糟的東西)。幾個月后,宣布張思之不是胡風分子,放了出來。其實,張思之“不僅認不得胡風,胡風的書也根本不愛看,胡風的書很難看的”。
放出來的張思之,還想問“整了我這么長時間,總要講清楚嘛”。他哪里知道,當時要肅清內部的反革命。接下來就是審查“特務張思之”。因為他參加過遠征軍,而且是“特務連”。“特務”審了一年。結論是,“經查,張思之不是反革命。”
張思之這時還有點脾氣:“我當然不干了!你們早知道我不是反革命,還要‘經查’,這明明是陷害。”自然,不可能有人給他解釋。而猛烈的革命又接踵而至:1957年到了。
副院長在會上說,可以在院子里貼大字報,但外面不能貼。年近而立的前朝陽學院畢業生,前地下黨員張思之問道:既然院子里可以貼,要是有人貼到外面去了,甚至貼到天安門去了,你怎么辦呢。問題立即轉換為“張思之說要把大字報貼到天安門”而上傳。于是他成了右派,成為北京律師界的第一名右派。
右派共分六個級次。張思之不屬于很重,第四類:降職降級,被送去昌平縣的一個山區勞教。
從1957年到1972年,經過十五年勞教歲月,張思之戴著右派帽子來到北京垂楊柳二中做語文教師時,已經是45歲了。
他太珍惜這份工作了。他每天早晨六點騎著自行車去叫學生起來鍛煉身體,晚上九點過后才回家。他對學生滿懷熱情,他的一位學生回憶道,他給學校刻寫的蠟板,本來應該由他送去的,但張老師為了不耽誤他的時間,堅待要騎車到他家去取。
他成了北京的模范教師。
改革開放后
7年后,即1979年,張思之52歲,有關部門宣布他的“右派分子”屬錯劃。
最好的青春歲月屬于二十二年右派生涯。劃為右派之初,他甚至覺得“劃得對”:毛主席還有錯啊,肯定是我錯了嘛。到平反的時候,他不一樣了。“開什么平反座談會,我也不去。”“我一不喊萬歲,二不罵娘。”他認為他一生“最大的痛苦不是勞改,而是受愚弄”。
中國律師業早在文革之前,已在反右風暴中遭致毀滅打擊。二十多年來,新一代中國人只在電影里看到過法庭辯護的場景。中國的律師制度正待重建。1980年,張思之成為北京律協副會長,同時兼任法律顧問處主任。他亡命地工作。“一天干十五個小時,經常住辦公室。”他甚至幫別的律師修改訴狀和辯護詞,因為“我們的律師文字功夫太差了”。
適逢黨中央正準備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法律界簡稱“兩案”)進行公審。1980年,司法部指定在北京市要四個律師,組成兩案辯護律師組,張思之被任命為組長。 在此之前,這位早年受訓于朝陽學院的學生,五十年代的老律師,只打過“一個半”官司。第一個是南斯拉夫法律代表團來訪,要求旁聽中國律師的法庭辯護,他受命“表演”了一個搶劫案的辯護。另“半個”是一樁離婚案——辦到中途,五七駭浪迎來,他被卷挾而去。
張思之先被指定為江青的律師,但在會見江青的時候,昔日的“女皇”聲稱“不要葉、鄧派來的人”,她不習慣跟人平等說話,他們一開談就是繃著的,后來不歡而散。
接著,張思之被指定為李作鵬(文革時期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海軍政委、政治局委員)辯護。
作為“兩案”被告的辯護律師,這是一個政治任務,張思之需要“顧全大局,服從中央統一指揮”,這一開始他心里就明白。但是,司法部告訴他,“事實已經全部清楚,定性不能涉及”,張思之說他當時就想,既然這樣,“那你還要我們干什么嘛”!司法部還規定,律師做什么,要給審判小組匯報,要經審判小組同意。
張思之說,對這個要求,他不僅“心里不安逸”,而且“我們硬是沒有執行”。最終,他們為李作鵬等人抹掉了起訴書上的七項罪名。以致李作鵬在法庭上作打油詩概括張思之的辯護,是“邊鼓敲幾聲”,但還“有聲勝無聲”。
“兩案”里張思之的表現,“令上上下下都滿意”。即便今天回頭來看,以當時的條件,“兩案”的辯護也只能做到這樣了。
“兩案”之后,張思之名滿天下,用他自己的話說,叫做“我那時風光啊!”
但是,給他帶來更大名聲的,奠定更高地位的,卻是九十年代以后的官司。他在1995年,代理《民主與法制》記者董服民被訴“侵權案”;2003年他以76歲高齡代理“鄭恩寵”案;2004年代理“黎元江”案。這些案子的影響之廣,以致提起它們時不需要再添加注釋。
同時,他廣泛介入社會公共領域,積極為公共利益發表意見。他成為了一名廣受尊敬的知識分子。
作為辦理過全球矚目的“兩案”的辯護律師,張思之比誰都知道辦理這些“必輸的官司”的難度。“那是肯定打不贏的,打贏了不是翻天了?”他認為他是在履行一個律師的天職。屢敗屢戰的結果,是使他贏得了在這類官司中“從來沒有贏過一場”的特大名聲。
一連串非他莫屬的著名辯護,把張思之從一個六十多歲的老人帶到了耄耋之年。
主要成就
代理的重大案件
1980年被指定為江青辯護律師;其帶領的“兩案辯護組”為姚文元、李作鵬、吳法憲等5人免去了13件罪行
1988年大興安嶺大火莊學義“玩忽職守案”
1991年王軍濤“顛覆、煽動案”
1992年鮑彤“泄露國家機密、反革命宣傳案”
1994年高瑜“泄露國家機密案”
1995年《民主與法制》記者董服民“侵權案”
1995年魏京生“陰謀顛覆政府案”
2003年“鄭恩寵案”
2004年“黎元江案”
2005年“聶樹斌冤殺案”
2006年10月 王天成等訴周葉中等剽竊案
主要著作
《中國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律師實務》、《律師制度研譯》、《我的辯詞與夢想》。該著作在中國大陸與臺灣均有出版,大陸版本有所刪節。
榮譽
2008年,張思之獲得了該年度的佩特拉?凱利獎。海因利希?伯爾基金會11月在柏林宣布,授予張思之這一大獎是為了表彰他"為在中國保障人權和建設法制國家及律師制度做出的杰出貢獻"。佩特拉?凱利是德國綠黨的創始人之一,也是德國知名的女性政治家。1992年佩特拉?凱利去世。為了對她表示紀念,德國海因里希?伯爾基金會從1998年開始以她的名字設立獎項,該獎每兩年頒發一次,以表彰為捍衛普世人權、非暴力解決沖突以及保護環境做出貢獻的人物。 張思之在得知獲獎消息后表示,這不是發給他“個人的獎項,而是頒發給了全體中國律師”。2008年12月2日晚,張思之先生在德國出席了頒獎儀式并發表了獲獎感言,伯爾基金會的這次頒獎,使得這位中國第一代法律專業人士的優秀代表首次走入國際視野。德國司法部長出席了頒獎儀式并致辭。
張思之先生被稱為“中國律師界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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