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建議與意見 人民陪審員工作心得體會
人民陪審員,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依法產生的、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擔任與法官一樣的職責,負責對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處理的公民。下面是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建議與意見的內容,歡迎閱讀。
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建議與意見1
我市法院現有人民陪審員232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84%,高中及以下學歷占16%,學歷水平、年齡結構及男女比例較為協調,陪審員參審率逐年提升。多數基層人民法院為人民陪審員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環境,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和工作職責。較好地發揮了人民陪審員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彌補了法官在專門領域的知識欠缺,有效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但該項工作還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方面。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我市人民陪審員的總體數量比例還未達到不少于現任法官總數二分之一的基本要求,其中有四個基層法院不足三分之一。還有的法院雖然選任了人民陪審員,但基本上沒有采用陪審制。
二是人民陪審員隊伍建設有待加強。我市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屬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占70%,農民占11%,其中城鎮戶口的占78%,農村戶口的占22%,黨員占總數的73%,黨政機關干部和黨員所占比例過高,廣泛性和代表性體現得不夠。
三是人民陪審員工作開展不均衡,陪審員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陪審員與法官的比例高的法院達到76%,低的僅有21%,在選任數量上有較大差距。各法院多采用固定合議庭的方式,“隨機抽取”還未切實推行。有的法院陪審員僅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參審范圍有限、參審案件類型不均衡。有兩成左右陪審員從未參與過庭審,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機會不均等,“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依然存在。
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基層法院在認識上還存在片面性,把選任人民陪審員看作是緩解審判力量不足的臨時對策。認為陪審員法律知識、法律技能不高,不能勝任審判工作。
二是少數人民陪審員缺乏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沒有掌握采信證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一般規則,在庭審、合議過程中即使有裁判意見也不敢大膽發言,怕說錯話,怕鬧笑話,特別是在合議案件時經常依賴于法官,不敢發表、堅持自己的意見,陪而不審,只能起到湊人數的形式作用,不能發揮應有的參與審判作用。
三是經費保障未得到全面落實。目前,我市有4個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撥款,4個基層法院靠擠占法院辦公經費自行解決,沒能與地方政府協調落實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的規定。部分法院陪審補助較低,影響了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熱情。
四是監督措施不到位,管理機制不健全。法院缺乏專門的陪審員管理機構,陪審員隊伍無人管理或管理混亂,辦案人員怕麻煩,不愿出面聯系,影響了陪審功能的正常發揮。
改進的對策建議
一是提高對陪審制本質的認識,確定工作方向和目標。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領導,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使陪審員真正參與到案件審理中,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落實、尊重陪審權利,增強陪審員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
二是保持陪審員隊伍的高素質,建立備選退出機制。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員選任到陪審員隊伍中來。建立備選人員信息庫,配合退出機制,對長期因非正常原因不能參加陪審工作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定程序適用免職,使得關心法院工作發展、具有陪審能力的人能及時補充進來。
三是開展有針對性的任職培訓和崗位培訓。由法院專人負責按照各庭室的開庭時間統一調配陪審員參審,探索隨時抽取和定向預約相結合的工作方式,照顧陪審員工作兼職的特點,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出勤率。
四是建立專門機制,規范人員管理。設置對人民陪審員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和審判作風的獨立量化考評,建立獎懲激勵機制,為陪審員的約請模式提供制度規范。
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建議與意見2
近期,含山縣人大常委會成立調研組,深入走訪縣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部分人民陪審員等,采取實地察看、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全縣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基本情況
(一)選任情況。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含山縣于2005年5月全面實施了人民陪審員工作,任命人民陪審員17人,并委派一人到最高法院接受培訓。2013年6月,啟動“人民陪審員隊伍兩年倍增計劃”,至2015年8月超額完成了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目前縣法院有人民陪審員61名,為法官員額的1.79倍。人民陪審員中最大的69歲,最小的27歲,平均年齡49歲;黨員48人,黨外群眾12人;縣直黨政機關和基層鄉鎮、村(社區)工作人員48人,占78.3%;建筑、金融、醫務、教育等專業性人才13人,占21.7%。其中,研究生3人,本科16人,專科29人,占80%。
(二)履職情況。五年來,人民陪審員共出庭參與審理案件2536件,其中,刑事案件421件、民事案件2040件、行政案件70件,執行案件5件。2040件民事案件中,調解結案711件,占總數的34.85%。陪審人次達到3804人次,個人參與案件審理最多達386件。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2016年一審普通程序案件陪審率已達98.92%。
(三)管理情況。近些年來,含山縣人民法院健全選任程序,優化隊伍結構,改進管理模式,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履職保障,調動人民陪審員參審積極性。一是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建立了專門的人民陪審員人事信息庫,對人民陪審員進行集中管理,結合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性質、性別差異及專業特長等,對其進行案件排期,充分發揮他們來自不同行業的專業優勢。二是規范管理制度,積極推進陪審員工作的良性有序發展。制定《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對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考核、學習培訓及在陪審工作中的權利義務等都作了具體規定。采取年度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人民陪審員陪審工作實績進行考核,對于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有效激發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三是完善培訓工作,提升專業技能。對人民陪審員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審判流程、工作職責等進行全方位授課,定期選取具有豐富經驗的法官進行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術語闡述、司法禮儀規范等方面的培訓,贈閱《人民法院報》和法律書籍,不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觀摩旁聽案件審理,提升參與庭審和評議案件的能力。四是加強信息化建設,為人民陪審員履職提供便利。將人民陪審員名冊收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人民陪審員可憑個人密碼登錄網絡平臺,查看法院同步掃描的參審案件電子卷宗,讓人民陪審員可以詳細了解案情。
近些年,含山縣在人民陪審員工作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對于發現矛盾、化解矛盾,發揮司法民主、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高司法服務群眾的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人民陪審員廣泛性和代表性不夠強,參審案件不夠平衡,教育培訓力度還不夠等。
二、幾點建議
(一)健全動態管理機制,優化隊伍結構。各級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選任、退出、增補的動態管理機制,注重吸收普通群眾、專業人才,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把來自多行業多領域多階層的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社會閱歷豐富、德高望眾、公道正派又善于作調解工作、熱情高、熱愛審判事業的公民選入人民陪審員隊伍。建立考評和退出機制,對長期不履職、無法履職、責任心不強或不遵守審判紀律的人民陪審員,及時勸其退出,并把有能力、熱情高的候選人及時補充進來。逐步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三庫”,即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專業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實行分類管理。
(二)完善保障機制,改善履職條件。一是強化經費保障。將人民陪審員經費納入預算管理。財政部門在編制人民陪審員預算時,要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對開展人民陪審員所需的培訓費、資料費、辦公費、差旅補助、獎勵等各項費用分項單獨預算,加強定量分析,提高預算編制質量。此外,還要強化對預算執行管理,對資金使用進行全程監督及信息反饋。將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監督三個不同環節實行控制,使有限的經費都用在“刀刃”上,提高人民陪審員待遇,調動工作積極性;二是強化履職保障。各級法院要加強同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的密切聯系,定期通報人民陪審員履職的情況,以求得原單位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要對優秀盡職的陪審員進行表彰,并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為培養使用人才提供參考。
(三)規范參審機制,保障參審權利。進一步將人民陪審員工作納入規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審員能廣泛參與案件審理。一是規范陪審工作,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做到訴前閱卷,了解案情;開庭前參與調解;庭審時參與審理,發表意見;審判后參與善后處理等。二是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則,進一步探索大合議庭陪審機制。制定大合議庭陪審案件適用范圍、庭審程序、評議規則,切實保障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的合議裁決。三是明確人民陪審員年度陪審任務,合理確定人民陪審員每人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防止陪審專業戶的出現,保證人民陪審員參審權利和效果。人民陪審員要主動與法官聯系,提前告知自己的空閑時間或空閑時間段,主動申請參審案件,充分發揮陪審職能。
(四)改進培訓機制,提高履職能力。人民陪審員的活動伴隨著整個審判活動,陪審員扮演著審判員、監督員、宣傳員、調解員的多重角色,沒有較高的法律素質是難以勝任的。陪審員來自于各個階層、各個行業,雖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識和特長,但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基本上都是有限的。各級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和改進人民陪審員的教育培訓機制,采取崗前培訓與任職培訓相結合,定期培訓與日常培訓相結合,系統培訓與分類培訓相結合,有針對性地組織人民陪審員進行及時快速“充電”。通過贈閱法律書刊、研討交流、專題講座、庭審觀摩等多種形式,幫助人民陪審員掌握基本訴訟程序,熟悉庭審流程,提高人民陪審員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素質,為人民陪審員參審夯實基礎,不斷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能力,增強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建議與意見3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人民群眾參與審判、提高審判透明度、促進司法公開、加強審判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這項制度的建立,為提升法院審理案件的公信力、提高審判質量,以及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下面,筆者對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應的建議。
一、人民陪審員工作存在的問題
1、人民陪審員隊伍結構不合理。目前基層法院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絕大多數是縣及鄉鎮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及退休干部,有的還是鄉鎮領導,來自普通群眾的較少,沒有體現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
2、人民陪審員的法律專業素質偏低。由于大多數的人民陪審員不是學法律專業的,也未從事過法律工作,選任后又未參加系統的專業培訓學習,有的陪審員法律知識貧乏,法律專業素質偏低,陪審時顯得無所適從,完全依附于審判員,有些力不從心。
3、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象普遍存在。雖然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著與法官平等的權利,但由于陪審員法律知識的欠缺,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專業知識,從而自然地產生一種權威屈從心理,很難在合議庭討論案件時發表其個人的看法,形成獨立的見解,在庭審中和表決時只是附和法官審理意見,一味地遵從法官的意志,因而在案件的處理上,人民陪審員的審判權沒有得到真正實現,存在“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象。
4、人民陪審員參審面不廣。在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時,有的法院是采取主審法官之間確定人民陪審員,有的法院是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人民陪審員,無論采取哪種方式,仍有部分人民陪審員一年當中沒有參加一個案件的陪審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審面不廣。
5、陪審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當前,法院對陪審員的管理比較松散,陪審員也認為陪審工作不是本質工作,思想上沒有壓力,工作上沒有責任。有的陪審員還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當做一種政治待遇,參加陪審積極性不高,有的甚至以本職工作忙而不參加庭審,導致陪審工作的運行基本處于無序狀態,無法形成長效機制。
二、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建議
1、合理選任人民陪審員,使人民陪審員結構范圍更加廣泛。堅持廣泛選任原則,從社會各階層、各行業中選任人民陪審員。在具體選任環節中,要注重從教育、文化、醫療、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社區等部門選任社會閱歷深、工作經驗足、綜合素質好、年富力強的同志擔任人民陪審員,還可以從農村和街道居委會選拔村(居)委會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
2、加強人民陪審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能力。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法律專業化發展傾向日益突顯,審判實踐對法律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因此,對參與審判實踐活動的人民陪審員,必須要不斷地加強培訓。一是要加強法律業務培訓工作,積極組織人民陪審員參加本院或上級法院組織的業務培訓,及時向人民陪審員發放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法律資料,促進人民陪審員法律知識的更新。二是要加強人民陪審員庭審能力的培訓,應組織陪審員觀摩庭審,參與案件調解、執行,邀請陪審員參加對某些重大、疑難案例的研討,使人民陪審員在實踐中學習駕馭庭審、提高分析案件的能力。三要加強廉政道德建設的教育,應經常性組織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廉政道德教育活動,培養其公正、廉潔的道德修養和清廉意識。
3、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參審面。在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時,應取消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做法,避免陪審不均衡現象。根據個案情況,從有利于化解矛盾出發,有針對性地抽調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盡量做到讓所有的陪審員人人都有機會參審案件,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參審面。
4、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制定陪審員獎懲考核機制。按照合理規范、科學考核、嚴肅紀律的要求,建立人民陪審員工作績效檔案,制定人民陪審考核管理辦法,由政治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實行獎懲機制,將陪審員遵守審判紀律、廉政制度、參加陪審、培訓等情況納入檔案管理。建立參審情況檔案,對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要實行登記,做到一案一記,每月一報,年終歸檔。每一案件審結后,審判長要填寫《人民陪審員參審情況登記表》,記錄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和評議的情況,年終對人民陪審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總結,并參照法官獎懲辦法,對工作優秀的人民陪審員適當發放獎金,以調動人民陪審員陪審工作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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