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觀后感800字 我不是藥神觀后感800字左右
記憶中,幾年前,父親患重病以來,住院、喝藥、做手術需要一筆巨款,于是東挪西借,東拼西湊,親人們深深感受到了缺錢的無助和求生的欲望。因深有感觸,我總會想起一部讓人心靈震撼的電影一一《我不是藥神》。
它講的是主人公程勇,以靠賣神油養家糊口,他知法犯法,為了讓老父親好好活著,去印度把治療白血病的藥帶回上海,賣給買不起正規藥的病人以此賺取利潤,但后來看到那些被病魔折磨得痛苦不堪的人,他于心不忍,虧本賣假藥而被抓去坐牢。小黃毛為了救程勇,讓他逃脫警察追捕的視線,獻出了寶貴的生命;邢警隊長曹斌被程勇的善良之舉深深感動,放棄追捕,在領導面前謊稱自己無能為力辦好此案,毅然辭職。
看完這部影片,我們都會陷入沉思:程勇為了幫助病人,用自己的錢為病人們買藥,最后還被抓去坐牢。誠然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但是人情和法律相比,到底誰重要?
影片中,程勇本不是什么“藥神”!他只是以善良之舉讓生命垂危的人能減輕病魔的摧殘。他說過“為了救人命去犯法,有什么錯呢”?他看在眼里,想在心上,說在口中。他確實為救病人犯法了,他賣的仿制藥的確是走私的,也的確沒進醫療手冊,在法律上,這就是假藥,而程勇就是犯了銷售假藥罪和走私罪,這是無可反駁的,這樣可以定義他是“壞人”,這是法律所在。反之,自己墊錢買藥再低價賣出,這樣看來他是個“好人”,這是人性所在。所以法律和人性我們無法確定哪個重要,只能在其中權衡,我們不能違法,也不能失去人性。試想,如果這樣一個行大善之人被當作罪人,那么我們的法律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又談何“以人為本、保障人權”的根本價值觀呢?
我不是藥神觀后感2000字
雖然從法律上講程勇是犯了罪,但并不代表程勇就是真正的“壞人”,而是意味著法律不健全。如果有人扶了老太太,最后老太太訛詐他,說是他把她撞倒的,這個時候就不應該僅僅是根據法律宣判了。如果歹徒要行兇殺人,路人為了幫助受害者,把歹徒打了一頓,你能說路人打人是不對的嗎?
絕境里爆發強烈的求生欲望,這是本能;向那些陷入病魔手中的患者伸出雙手,這是善良。程勇就是善良之人,他就是不忍看著瀕臨死亡的生命,才違反法律走私販賣違禁藥品,最終被起訴,這個罪狀是不合情的。
因此,影片中程勇欣然接受法律審判,而法律顧及了人情,將有期徒刑十五年改成了五年。
其實,無論是電影里還是電影外,都說明服從命令、遵守法律是沒錯的,但如果命令是錯的、法律不健全,就不一定要執行了。畢竟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生活中,每個人面臨死亡時都只有一個想法:求生。即便有一絲求生的機會擺在面前,沒有任何一個人會選擇放棄,程勇也是如此。走私與走私藥品二者都觸犯了法律,但后者不論是從道德上,還是從情理上說都是為了救命,而且是救他人的命。是造福于患者的“良藥”,可如今這一枚“良藥”被禁止,且還被扣上“不合法”的帽子,對于沒錢買到正版藥來延續生命的患者來說無疑是滅頂之災。
我們不得不深思,法律到底是不是用來為人民服務來保護弱者的生存權的呢?如果答案是,論其合理性,從很多患者的角度看,這些沒有批文的印度仿制藥,分明是千真萬確的救命藥,怎么能說是假藥呢?一來它沒有危害生命健康,二來是真的存在藥效持平,為何非得購買所謂的正版藥呢?不都是為了活命么?所以,對假藥的籠統定義和打擊不僅無法保護患者,甚至會損害患者利益,乃至于致其死亡。這個真假的界定到底是出于法,還是止于情?
法律和人情該怎么去權衡?現實生活中,我們遇到的可能更多是規則跟人情的問題。有人認為“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要靈活變通”,也有人認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網上看到一則資料,學生午休時,一老師正在走廊值勤,外面正下著傾盆大雨。這時迎面走來一個濕漉漉的同學,班主任感到為難,不知懲罰與否?于規則而言,遲到受罰天經地義。如果這次放過了這位同學,那么班上的其他同學就會覺得以后凡是下大雨都可以遲到。于人情而言,外面雷雨交加,這位同學為了回來午休,已經完全濕透了,再去懲罰他,會于心不忍。于是,老師在顧及人情的時候,又想到還要尊重規則和法律。他把那位學生攔下談話,就放他進入課室午休了。程勇案件也是如此,法律顧及人情,從輕發落。
影片中公安局長說:“我們作為執法者,一定要站在法律這一邊。但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
確實,法律不外乎人情,通俗地說,就是法律不能超出人類正常的情感,即法律要基本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而如何平衡法律和社會的人情,這考驗著每一個執法人的良知和素養!針對這些,到底人情和法律,孰輕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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