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總結3篇
意見提出,市、縣級政府要將鄉鎮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臺和應用終端建設,強化系統集成、數據融合和網絡安全保障。健全基層智慧治理標準體系,下面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不斷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總結3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不斷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總結1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統籌推進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夯實國家治理根基,現就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為關鍵,以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重點,以改革創新和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為抓手,建立健全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推動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提高基層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二)工作原則。堅持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基層治理全過程、各方面。堅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強化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層推進、分步實施,向基層放權賦能,減輕基層負擔。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
(三)主要目標。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建立起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責、各類組織積極協同、群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臺;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機制全面完善,基層政權堅強有力,基層群眾自治充滿活力,基層公共服務精準高效,黨的執政基礎更加堅實,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在此基礎上力爭再用10年時間,基本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國特色基層治理制度優勢充分展現。
二、完善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制度
(一)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基層治理黨的領導體制。把抓基層、打基礎作為長遠之計和固本之舉,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領導基層治理的堅強戰斗堡壘,使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作用得到強化和鞏固。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統一領導,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健全在基層治理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的有關制度,涉及基層治理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組織研究討論后按程序決定。積極推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注重把黨組織推薦的優秀人選通過一定程序明確為各類組織負責人,確保依法把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要求寫入各類組織章程。創新黨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不斷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加強日常監督,持續整治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二)構建黨委領導、黨政統籌、簡約高效的鄉鎮(街道)管理體制。深化基層機構改革,統籌黨政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資源,設置綜合性內設機構。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要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
(三)完善黨建引領的社會參與制度。堅持黨建帶群建,更好履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群眾職責。統籌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資源配置,支持群團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職能。培育扶持基層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支持黨組織健全、管理規范的社會組織優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服務項目。搭建區域化黨建平臺,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與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聯建共建,組織黨員、干部下沉參與基層治理、有效服務群眾。
三、加強基層政權治理能力建設
(一)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加強鄉鎮(街道)黨(工)委對基層政權建設的領導。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強化其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推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優化鄉鎮(街道)行政區劃設置,確保管理服務有效覆蓋常住人口。
(二)增強鄉鎮(街道)為民服務能力。市、縣級政府要規范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等事項,將直接面向群眾、鄉鎮(街道)能夠承接的服務事項依法下放。鄉鎮要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等任務,做好農業產業發展、人居環境建設及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關愛服務等工作。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業管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社會組織培育引導等工作。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優化鄉鎮(街道)政務服務流程,全面推進一窗式受理、一站式辦理,加快推行市域通辦,逐步推行跨區域辦理。
(三)增強鄉鎮(街道)議事協商能力。完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縣級黨委和政府圍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確定鄉鎮(街道)協商重點,由鄉鎮(街道)黨(工)委主導開展議事協商,完善座談會、聽證會等協商方式,注重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用。探索建立社會公眾列席鄉鎮(街道)有關會議制度。
(四)增強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能力。強化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和相應職權,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動員響應體系。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細化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做好風險研判、預警、應對等工作。建立統一指揮的應急管理隊伍,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市、縣級政府要指導鄉鎮(街道)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強化應急狀態下對鄉鎮(街道)人、財、物支持。
(五)增強鄉鎮(街道)平安建設能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發揮其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平臺作用。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防范涉黑涉惡長效機制。健全鄉鎮(街道)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決機制和心理疏導服務機制。
四、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一)加強村(居)民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堅持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制度,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備案制度,加強集體資產管理。規范撤銷村民委員會改設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序,合理確定村(社區)規模,不盲目求大。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下設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作用,村民委員會應設婦女和兒童工作等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增設環境和物業管理等委員會,并做好相關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職承諾和述職制度。
(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機制。強化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規范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全面落實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資格聯審機制,堅決防止政治上的兩面人,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及涉及宗族惡勢力等問題人員,非法宗教與邪教的組織者、實施者、參與者等進入村(社區)“兩委”班子。在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廣泛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拓寬群眾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渠道。聚焦群眾關心的民生實事和重要事項,定期開展民主協商。完善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制度,及時公開權力事項,接受群眾監督。強化基層紀檢監察組織與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溝通協作、有效銜接,形成監督合力。
(三)增強村(社區)組織動員能力。健全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聯系群眾機制,經常性開展入戶走訪。加強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機制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在應急狀態下,由村(社區)“兩委”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組織開展應急工作。改進網格化管理服務,依托村(社區)統一劃分綜合網格,明確網格管理服務事項。
(四)優化村(社區)服務格局。市、縣級政府要規范村(社區)公共服務和代辦政務服務事項,由基層黨組織主導整合資源為群眾提供服務。推進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依托其開展就業、養老、醫療、托幼等服務,加強對困難群體和特殊人群關愛照護,做好傳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加強綜合服務、兜底服務能力建設。完善支持社區服務業發展政策,采取項目示范等方式,實施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鼓勵社區服務機構與市場主體、社會力量合作。開展“新時代新社區新生活”服務質量提升活動,推進社區服務標準化。
不斷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總結2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從總體要求、完善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制度、加強基層政權治理能力建設、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推進基層法治和德治建設、加強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建設、加強組織保障等7個方面,就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意見。
《意見》確定了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主要目標——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建立起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責、各類組織積極協同、群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臺;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機制全面完善,基層政權堅強有力,基層群眾自治充滿活力,基層公共服務精準高效,黨的執政基礎更加堅實,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在此基礎上力爭再用10年時間,基本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國特色基層治理制度優勢充分展現。
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
在加強基層政權治理能力建設方面,《意見》明確提出要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為民服務能力、議事協商能力、應急管理能力、平安建設能力。
如何增強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能力?《意見》提出了具體要求——強化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和相應職權,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動員響應體系。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細化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做好風險研判、預警、應對等工作。建立統一指揮的應急管理隊伍,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市、縣級政府要指導鄉鎮(街道)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強化應急狀態下對鄉鎮(街道)人、財、物支持。
此外,在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為民服務能力方面,《意見》就安全和應急提出相應要求——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強化其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推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增強鄉鎮(街道)為民服務能力。市、縣級政府要規范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等事項,將直接面向群眾、鄉鎮(街道)能夠承接的服務事項依法下放。
應急狀態下,由村(社區)“兩委”組織開展應急工作
在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方面,《意見》強調,要加強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機制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在應急狀態下,由村(社區)“兩委”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組織開展應急工作。
在推進基層法治和德治建設方面,《意見》要求,組織開展科學常識、衛生防疫知識、應急知識普及和誠信宣傳教育。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激勵政策,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支持建立鄉鎮(街道)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機制和設立社區基金會等協作載體,吸納社會力量參加基層應急救援。
在加強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建設方面,《意見》要求,完善鄉鎮(街道)與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機制。加快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推動各地政務服務平臺向鄉鎮(街道)延伸。
在加強組織保障方面,《意見》明確,要保障基層治理投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明確鄉鎮(街道)、村(社區)的辦公、服務、活動、應急等功能面積標準,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盤活現有資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建設完善基層陣地。
不斷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總結3
近年來,隨著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深入,逐步形成了百姓安居、產業興旺、鄉風文明的嶄新面貌。但從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看,離現代化水平還有較大距離。一是干部履職能力不強。優秀人才不愿意回到鄉村,村干部老齡化現象突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學習意識不強,村干部的文化素質、履職能力、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二是群眾參與程度不高。大多數群眾只管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對村級事務的好壞“漠不關心”,群眾的主體作用發揮不到位。三是法治意識不強。大部分居民法治思維欠缺、法治觀念淡薄、依法維權意識弱化,像農村經常遇到的矛盾糾紛,大多數情況不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反而多是去上訪或是采取過激行為激化矛盾。
根據這些問題,筆者對成都市雙流區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的推進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調研中發現,在各職能部門和鎮街、村(社區)的共同努力下,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堅持以基層黨組織建設為統攬、以政府治理為主導、以居民需求為導向、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建設高品質和諧宜居生活社區為目標,群眾自治體系更加完善,基層治理水平不斷提升,像黃水鎮楠柳社區創新服務管理、西街辦白家場社區的“社區會客廳”,對社區治理工作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為下一步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提供了可借鑒的好經驗好模式。
當前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基層黨組織作用發揮還需加強。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流動人口增多,許多離退休干部、職工的教育與管理也交由社區負責,還有轄區內的“兩新”組織。社區黨組織對這部分黨員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對出現的新動向、新問題,需要找到好的解決辦法。比如每月開展的“黨日活動”,有許多務工的黨員就因在務工單位請不了假而參加不了,對這種帶普遍性的新問題,相關部門能否采取靈活的方式加以解決,把社區“黨日活動”調整為周六或周日舉行。這樣一來,社區外出務工的青壯年黨員就可以參加活動,不用向務工單位請假,社區黨組織的“三會一課”才能確保有序正常進行。
社區減負去行政化迫在眉睫。從調研中收集的問題來看,各社區提出最多的就是需要“減負”。社區承擔了大量來自政府部門交辦的各種行政工作任務,需面對各種重復性、突擊性、形式化考核,社區工作者身兼數職,大到公共安全排查、“三改一拆”整治、防洪抗災救急,小到停車泊位管理、鄰里關系和諧、困難群體走訪……都成為社區工作者的常態。從社區發展實際看,社區居民自治職能被架空、工作壓力大、薪酬待遇低、權責義務不對等,成為當前社區工作者流失率高的主要原因。
社區管理隊伍建設薄弱急需規范。一是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配備不足。社區居委會一般配置5~9人。九江街辦蛟龍社區和西街辦白家場社區管理人口上十萬人,僅憑社區專職人員根本就管理不過來,更別說服務了,有的社區只能聘請臨時人員,由此說明社區承擔了過多原本就不屬于其份內的事務。二是社區居委會隊伍活力不足。社區居委會干部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普遍年齡偏大、學歷偏低,進口不暢、出口較窄,造成進得來、提不了、出不去的現象,影響隊伍整體活力。三是社區居委會工作者待遇偏低。按照規定,社區“兩委”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另外繳納“五險一金”。但社區干部實際能拿到手里的,僅能維持生計,所以嚴重影響社區干部工作的積極性和社區工作隊伍的可持續發展。
居民訴求渠道不暢亟待完善。對于社區來說,專業的調解員、法律工作者缺乏,尚未形成良好的矛盾調解機制。主要表現是“三不管”:社區管轄范圍交叉地帶推著不管,非單位團購新建居民小區賴著不管,戶籍不在本社區的居民自認為可以不管。“三不管”的現象導致社區居民之間矛盾無人調解,居民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無人調解,居民對政府的訴求渠道不暢,長期積累的矛盾為社會穩定埋下一些隱患。
社區公共服務能力不足亟待加強。個別社區公服配套不完善,對經濟困難家庭、殘疾人、獨居老人、零就業家庭、司法管教對象、需要心理疏導的特殊人群,缺少個性化服務。新建小區和社區之間幾乎處于割裂狀態,社區居委會不到小區指導和監督工作,物業公司也不知道依靠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形成了服務上的“真空地帶”。
社會力量參與性弱亟待培育。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三社聯動”作用發揮不夠好。對社會組織培育較少,支持不力;社會工作師經費沒有納入財政預算,無補貼、無工作規范、無表彰獎勵,使社會組織處于盲目工作狀態。居住在社區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離退休干部作用發揮不夠,工作組織不力,協調溝通較少,社區工作骨干力量沒有用足用好。駐社區機關事業單位參與社區治理作用發揮不夠,駐村幫扶成了形式;對社會組織的培育還停留在“拿來用”的階段,沒有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去培育,社會組織的參與還只是幫忙,沒有真正參與進來。
關于加強社區治理的幾點建議
一是要完善社區黨建工作機制,確保社區治理規范化。要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基層組織,優化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作為最基層的社區支部書記和委員,要從具體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多思考如何抓好黨建工作,如何組織群眾、發動群眾開展工作,只有這樣,才能落實好“提升組織力、突出政治功能”的指示和要求。因此,需要通過強化培育黨建品牌、著力示范推動,以點串線、連線成面,積極破解“點上不亮、點好面差、分布不勻、帶動不足”等問題,多維度、全領域、深層次夯實基層基礎。
二是要切實為社區“減負”,使其“職能歸位”。在調研中,收集到最集中的問題就是社區迫切需要減負,希望職能歸位的問題。隨著服務職能下沉,社區事務性的工作越來越多,而有些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社區根本就無從下手,成天忙于應付下沉事務。建議根據服務半徑,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則,成立“社區工作站”,承接區、鎮(街)下沉的行政服務事項,整合職能,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社區干部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還原社區自治管理和服務群眾的職責。同時,要使社區減負,必須還原其自治功能,回歸本位。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現實中,有的上級行政部門多將自身承擔的部分工作職能、任務及責任延伸轉嫁到社區,造成社區職能的偏移與錯位。要實現真正的居民自治,就必須“去行政化”,在政府依法行政原則的前提下,對政府公權力加以約束,讓社區職能在“瘦身”的同時實現“歸位”,真正讓基層組織全面落實好“三會一課”“黨員固定活動日”“主題黨日”等制度,牢固樹起責任在村(社)、崗位在村(社)、陣地在村(社)的意識,真正把黨的政治優勢轉化為推動科學發展、帶領群眾致富、維護農村穩定的組織優勢。此外,村委(居委會)要“歸位”在自治功能上來,騰出基層民主管理和服務的空間,提升基層社區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能力。
三是要逐步提高社區干部待遇,確保社區留得住人才。在調研中收集到另一個共性問題就是社區干部待遇低,從社區發展實際看,社區居民自治職能被架空、工作壓力大、薪酬待遇低、權責義務不對等,成為當前社區工作者跳槽、離職、流失率高的主要原因。事多工資少,嚴重影響到社區干部工作的積極性。為了充分調動社區干部的積極性,提高社區干部基本待遇迫在眉睫。
四是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社區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社區的環境衛生、文藝體育、治安保衛、社區養老等等,無不與居民的生活質量息息相關。人民調解在社區治理治理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建立調解制度,直接關系到基層民主建設,現代化城鄉治理體系的構建;關系到基層制度建設,村規民約、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實;關系到基層文化建設,從傳統“告老還鄉”到現代“返鄉走親”的實踐。人民調解的“楓橋經驗”值得學習借鑒,握手言和程序也為調解協議的即時履行,奠定了心理基礎,強調了糾紛解決的良好社會效果。調解發揮作用的基礎是社會的認同。影響公眾對調解認同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因素包括調解員的個人能力和魅力、調解程序的靈活性和公正性、調解結果的可接受度、調解之后雙方關系的維持狀況等。通過高效、靈活、便捷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是調解贏得社會公眾選擇的需要。
退一步海闊天空,讓三分心平氣和;珍惜親情、友情、鄉情,辯清法理、情理、道理;“都鄉里鄉親、鄰里鄰居的,多那么一點少那么一點,又能占多大的便宜吃多大的虧……”入情、入理、合法的勸解,對緩和當事人雙面矛盾、對立,促成問題的解決,恢復雙方之間的和睦關系,人民調解在社區治理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不可小覷。(作者系成都市雙流區九江街道黨工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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