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被帶出法庭
2013年9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關于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不構成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法庭調查,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事實,分別有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王正剛、王立軍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物證照片、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薄熙來亦曾供認其中部分事實,且其有罪供述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但起訴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中,計人民幣134萬余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