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0日 (農歷七月二十),喬丹出庭當被告。
大明星喬丹被一家電影公司以毀約的罪名送上法庭,9月10日他出現在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面前。
把喬丹變成被告的是一家名為“天堂集團”的公司。1988年,喬丹應這家公司之邀在電影《天堂作球場》中扮演主角,片酬35萬美元,另加影片5%的利潤。公司預付喬丹5萬美元。并向喬丹保證說,影片將于1989年獲得贊助費,可以如期開拍。然而,喬丹突然退出影片拍攝,并將預收的5萬美元定金退回天堂公司,指責該公司所謂獲得贊助的說法是謊言。后來,這部影片只好用一位不知名的球員金布爾作主角,沒有獲得應有的贊助,并且未在全國發行,影片賠了錢。1993年,天堂公司將喬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600萬至2000萬美元,或者賠償制片人的預算收入。
喬丹和妻子朱安尼塔一起從后門乘電梯進入法庭,以免被好事的記者圍堵。身穿灰色西裝的喬丹坐在被告席上非常從容,他應法官的要求站起來自報家門:“我是邁克爾-喬丹。”隨后法官讓12名陪審團成員報告自己的姓名、職業,有一個人站起來說,他是重型機器的操作手,法官問他“什么樣的重型機器?”那位陪審員說“就是那種重的機器”,正在仔細聽的喬丹眉毛一揚笑了起來。
此案的審理為期三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