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1日 (農歷七月十五),臺灣施行《陽光法案》。
1993年8月臺灣立法院通過了一個所謂《陽光法案》,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并將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此“法”出臺后,海外傳媒多有評說。香港《快報》在其社評“向腐敗、貪污的黑暗政治說再見!”中說:“這是近百年來中國人社會首次出現廉能政治的重要契機,值得大書特書。”
據有關介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的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支薪的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和戰略顧問、政務官、十職等以上的政府機關首長或相當國營事業的一級主管、校長、少將以上軍事首長,鄉鎮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以上民意代表以及職務特殊有申報必要的人員。這些人應在到職3個月內申報并每年定期申報。此外,上述申報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屬申報的范圍。
有關評論說,《陽光法案》終于出籠,這是臺灣民意的勝利,臺灣執政當局不滿意也要被迫接受。1949年,國民黨政權崩潰,腐敗貪污的政風是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國民黨遷臺之后,“威權統治”并未使貪瀆之風有所收斂;近年來,臺灣經濟高速發展,民主政治亦露曙光,然而,仍不過是由“威權政治”過渡到“金權政治”,官商勾結的情況已到了神人共憤的地步。
現在,這部包括“強制申報”、“強制公開”(所申報財產定期刊登公報)、“強制信托”(所申報財產由政府承認的信托業代辦管理)的《陽光法案》,終于為民眾對廉政的期盼帶來了一線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