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8月20日 (農歷七月初七),農村開始劃分階級成份。
1950年8月20日,政務院公布《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全國農村全部開始劃成份。
按規定,凡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而靠剝削為生的為地主。其主要剝削方式是收取地租,占有或租人土地、有比較優良的生產工具及活動資本,參加小部分勞動但主要以剝削雇傭勞動為生的為富農。占有或租人土地、有相當工具、直接從事勞動并以此為生的是中農。租人土地來耕作、有不完全工具、受地主、受農剝削的是貧農。全無土地和工具、主要以出賣勞動力為生的是工人(含雇農)。
《決定》規定:18歲以下的少年和在校青年學生,一般不劃成份,只劃分家庭出身;地主、富農在土改后服從法令,努力生產,沒有反動行為連續5年與3年以上者,可按有關程序改劃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