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5年前的今天,1919年8月11日 (農歷七月十六),《魏瑪憲法》經德國魏瑪總統艾伯特簽署后正式生效。
1919年8月11日《魏瑪憲法》經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的首任總統艾伯特簽署后正式生效。
1919年的《德意志國憲法》。因在魏瑪地方制定而得名。1918年制定 ,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條,分兩編。第一編為聯邦的組織及其職責,分聯邦及各邦、聯邦議院、聯邦總統及聯邦政府、聯邦參議院、聯邦立法、聯邦行政、司法7章。規定德國為聯邦 ,主權在民。人民有普選權、創制權。采用責任內閣制,但總統有緊急命令權,可以暫時停止憲法中部分規定的效力。第二編為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分個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5章。第二編表現出這部憲法的特色,規定了個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和許多社會生活的準則,其中有一些社會民主主義性質的規定。
評論:該憲法是現在德國基本法的組成部分,是現在憲法的源頭。
乙巳年閏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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