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8日 (農歷六月初七),受賄貪污犯管志誠被判處死刑。
1991年7月18日,受賄貪污犯管志誠被判處死刑。
原首都鋼鐵公司北京鋼鐵公司黨委書記管志誠因犯受賄、貪污罪今天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經過詳細核查事實后確認,特大受賄、貪污犯管志誠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間,勾結首都鋼鐵公司北京鋼鐵公司聯合經銷處運輸計劃專業員于惠榮,利用職務之便,在與福建廈門、泉州、長樂縣以及廣東深圳市、湛江市,江蘇武進縣等地一些企業進行購銷、運輸鋼材經營活動中,以“計劃處運費”、“指標費”、“分利”等名目,先后索取收受賄賂人民幣43.24萬余元,港幣2萬元及金項鏈1條等物。
管志誠于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利用職務之便,在與北京、河北、江蘇等地一些企事業單位進行購銷鋼材、銷售汽車、推銷煤炭等經營活動中,索取收受賄賂人民幣95.59萬余元及價值人民幣2萬余元的鋼材。
此外,管志誠還在1988年8月至11月貪污公款8.219萬元人民幣。
在三年時間內,管志誠單獨或為主合伙受賄共計人民幣141.83萬余元,貪污公款人民幣8.21萬余元。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出,管志誠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天起10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乙巳年六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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