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7月13日 (農歷閏五月廿二),中國承認日內瓦《關于戰(zhàn)時保護平民之公約》等五公約。
1952年7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周恩來發(fā)表聲明,宣布承認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關于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zhàn)協(xié)定書》和1948年8月12日在日內瓦以中國名義簽字的《改善戰(zhàn)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公約》、《關于戰(zhàn)俘待遇之公約》以及《關于戰(zhàn)時保護平民之公約》。聲明提出:該公約內容基本上是有利于國際持久和平、并符合于人道主義原則的,因此,決定予以承認。
乙巳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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