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7月1日 (農歷五月十五),《紅旗》首次提出“人民公社”的名稱。
湖南寧鄉縣某人民公社成立大會
1958年7月1日,《紅旗》雜志第3期《全新的社會,全新人》一文中,比較明確地提出“把一個合作社變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的基層組織單位,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這是在報刊上第一次提到“人民公社”的名稱。接著在7月16日《紅旗》雜志第4期《在毛澤東同志旗幟下》一文中又指出:“毛澤東同志說,我們的方向,應該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業)、農(農業)、商(交換)、學(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裝)組成為一個大公社,從而構成為我國社會的基本單位。在這樣的公社里面,工業農業交通是人們的物質生活;文化教育是反映這種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在全世界人剝削人的制度還沒有徹底消滅以前,這種全民武裝是完全必要的。”
乙巳年六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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