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9日 (農歷四月初九),國務院公布施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2003年5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376號令,公布施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全文見相關鏈接)。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國務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在總結前階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在我國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法律制度。
《條例》的公布施行,標志著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進一步完善。當前,全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處在關鍵時期,《條例》的公布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一起,成為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對于打贏非典型肺炎防治這場硬仗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原則和各項制度、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還明確了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共6章、54條,包括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報告與信息發布、應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