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5月23日 (農歷四月廿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建立。
德國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敗國。戰爭結束后,美、蘇、英、法4國于1945年6月5日發表關于管制德國的聯合聲明,決定4國分區占領德國,并由4國占領軍總司令組成盟國對德管制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雖然聲明強調在占領期間應視德國為一個統一的整體,但各國在自己的占領區內卻擁有自行其是的權力,潛伏著分裂的因素。
美英法3國的3個占領區位于德國西部,面積24萬多平方公里。西方3國占領區首先進行清除德國軍國主義及納粹分子的工作,審判了戰爭罪犯,解散了一些壟斷組織,但保留了按規定應拆除的軍事工業設備。
為了使德國的經濟迅速恢復,西方占領國采取了“重建德國”的方針。
1946年12月美英達成協議,合并兩國占領區,以促進經濟上的統一。1947年1月雙占區成立。1948年2月,美英把它擴大為類似國家的實體,成立了聯合州議會和行政管理委員會。6月7日,美英法荷比盧6國簽訂了《倫敦協議書》,法國同意加入,成立了3占區。1948年6月20日,西方占領國開始在3占區單獨進行貨幣改革,用新馬克代替舊馬克。為了發行和監督新的貨幣,成立德意志聯邦銀行。艾哈德根據其社會市場經濟的設想,取消了管制經濟的規定,促進了經濟的穩定和增長。西方3國的貨幣改革被蘇聯視為違反了波茨坦協定,蘇聯因此也采取相應的貨幣改革措施。東、西占領區的經濟被完全分割開來。
與此同時,政治上的分裂也在加劇。1948年7月1日,西方3國駐德國軍事長官在法蘭克福召開西占區11個州總理參加的會議,向各州總理散發3個文件,后被稱為“法蘭克福”文件,闡明了西占區發展的設想,并為未來西德的國家機構及其職權范圍定下了基本方針。會上還授權各州首腦著手召開立憲會議,制訂“基本法”。9月1日,在波恩成立了議會委員會,由基督教民主聯盟的阿登納任主席。議會委員會根據法蘭克福文件精神討論和制訂憲法。
1949年4月,西方3國制訂了對西部德國的《占領法規》,規定西德國家成立后,軍政府將撤銷,代之以由3國文職高級專員組成的高級專員委員會,主管德國對外和安全事務,并對西德議會的一切行動有否決權。在國內問題上,德國政府則可以在盟國允許的范圍內自行制訂立法。5月8日,議會委員會會議結束,制訂出臨時憲法——基本法。新的國家以議會民主制的面貌出現,國家結構為聯邦制,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鐵路、航空、郵電等屬聯邦管理,并給予各州較大的自治權。基本法于1949年5月12日經西方占領區的軍事長官批準,又經各州議會通過,于1949年5月23日公布生效。
乙巳年四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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