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7日 (農歷三月十一),韓國法院終審判決前總統全斗煥和盧泰愚。
韓國法院終審判決兩名前總統。圖為韓國前總統全斗煥(右一)。
韓國前總統全斗煥和盧泰愚因涉嫌主謀1979年的“12·12”軍事政變和1980年“5·18”光州事件等,1997年4月17日被韓國大法院以“軍事叛亂”、“內亂”和“貪污受賄”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追繳2205億韓元,17年有期徒刑、追繳2628億韓元。但這次特赦不包括免除追繳金,也不恢復他們原來享受的退職總統待遇。1997年12月22日,韓國被判刑在押的兩位前總統全斗煥和盧泰愚上午獲得金泳三總統的特赦,已被釋放回家。同時被釋放的還有與這兩位前總統有關或在現政權時期違法服刑的其他案犯,其中包括前國防部長官李養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