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3月5日 (農歷正月廿八),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生效。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又稱“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國、美國、蘇聯等59個國家分別在倫敦、華盛頓和莫斯科締結簽署的一項國際條約,共11款。該條約的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該條約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截至2003年1月,條約締約國共有186個。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保證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于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中國于199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
乙巳年二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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