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3月1日 (農歷正月十六),我國第一部選舉法施行。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命令,公布施行2月11日在北京召開的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乙巳年二月初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