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3年前的今天,1911年2月22日 (農歷正月廿四),加拿大議會決定在英帝國范圍內保持聯邦制度。
加拿大原為印第安人與因紐特人居住地。16 世紀淪為法、英殖民地,后又被法割讓給英國。1867年,英將加拿大省、新不倫瑞克省和諾瓦斯科舍省合并為一個聯邦,成為英國最早的自治領。此后,其它省也陸續加入聯邦。1911年2月22日 加拿大議會決定在英帝國范圍內保持聯邦制度。1926年,英國承認加的“平等地位”,加始獲外交獨立權。1931年,成為英聯邦成員國,其議會也獲得了同英議會平等的立法權,但仍無修憲權。1982年,英國女王簽署《加拿大憲法法案》,加議會獲得立憲、修憲的全部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