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5日 (農歷正月十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胡長清被判死刑。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開庭公開審理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2月15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胡長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追繳非法所得。2000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胡長清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胡長清,1948年8月出生,1998年1月當選江西省副省長。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長清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奧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總裁周雪華(另案處理)、江西金陽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衛東(另案處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業儲運公司的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44萬余元。其中人民幣280萬余元,美元8萬元,港幣94萬元以及價值97萬余元人民幣的貴重物品。胡長清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有關行賄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巨額財產損失。1999年12月22日經中央批準,中央紀委給予胡長清開除黨籍處分,有關部門已開除其公職。江西省委及省人大常委會已分別免去其省政府黨組成員及副省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