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6日 (農歷十月廿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常務副主席劉知炳被查處。
2001年12月6日,中央紀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原黨委常委、政府常務副主席劉知炳的違紀違法事實進行了調查,中央紀委決定,并報經黨中央批準,給予劉知炳開除黨籍處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將其依法逮捕。
經查,劉知炳的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是:
一、利用職權,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牟利,收受朱某某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約83.2萬元。1992年,劉知炳應柳州某公司經理朱某某請求,通過柳州市財政局違反規定為該公司貸款提供擔保。1997年,劉知炳出面干預公安機關對該公司走私230噸白板紙一案的處理,該公司逃避稅款69萬余元。朱某某為感謝劉知炳,先后送給劉及其妻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8萬港元、1.8萬美元。1993年至1999年,劉知炳應柳州市某廠長張某某的要求,違反規定為該廠減免電費2000余萬元,幫助張做生意的女兒爭取到政府補貼90萬元等。由此,劉先后收受張某某所送賄賂人民幣17萬元、2000美元。劉知炳為王某等3人解決任職提拔等問題,其妻子收受對方所送賄賂款人民幣11萬元、1.3萬港元。
二、利用職權,干擾司法機關對其涉嫌犯罪女兒的案件調查。1994年至1999年,劉知炳在其女兒劉芳(現已判刑)因參與柳州特大虛開增值稅發票騙稅案被司法機關調查期間,多次為其開脫,干擾司法機關辦案,支持其隱瞞事實,暗示其對抗調查。
三、劉知炳道德敗壞,長期與有夫之婦李某某通奸,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劉知炳還有收受禮金等錯誤。
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認為,劉知炳身為高級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禮金;支持涉嫌犯罪女兒對抗調查,干擾司法機關正常辦案;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經黨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知炳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