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1年前的今天,1893年12月5日 (農歷十月廿八),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中英會議藏印條款》。
1893年12月5日,中英簽訂《會議藏印條款》。英國于1888年3月挑起第一次侵藏戰爭,迫使清政府于1890年3月17日簽訂了《中英會議藏印條約》,清政府承認哲孟雄歸英國保護。為了解決《藏印條約》中遺留的通商、交涉游牧等問題,1891年底雙方代表在停戰前線重開談判,12月5日雙方在大吉嶺(哲孟雄屬地)簽訂《藏印續約》或稱《藏印議訂附約》、《藏印條款》。共12款。內容:開放亞東為商埠,許英商自由貿易,準英派員在此駐扎;藏、印、哲邊界免稅貿易5年;限制西藏人民在哲孟雄(今錫金)的傳統游牧權利。《藏印條約》和《藏印條款》為不平等條約,是英以武力侵略和清政府妥協投降外交的結果。()西藏地方愛國軍民堅決反對英國侵略,拒絕承認這兩個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