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7年前的今天,1847年12月5日 (農歷十月廿八),廣州黃竹岐人民抗英。
1847年12月5日(道光二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距今已167年),六名英國侵略者攜帶手槍等兇器,闖入廣州城西黃竹岐村,與村民發生沖突,當場打死村民一人、重傷一人。村民無比憤慨,將六名英國強盜全部毆斃,棄尸河中。清兩廣總督耆英聞訊,急忙派兵前來鎮壓,先后逮捕村民十七人,以討好英國侵略者。但侵略者并不以此為滿足,英國香港總督兼駐華公使德庇時親率兵艦來廣州,要求耆英將參與抗英之村民不分主從,全部處斬,“并將黃竹岐及毗連之滘表,坑滘二村洗平,以昭儆戒。”按《大清律》 ,互毆致命人命,罪不至斬,何況村民抗暴自衛,實屬無罪,但耆英不敢得罪英國殖民者,竟下令將捕押村民四人立斬、一人斬監候、一人絞監候、三人充軍、六人杖一百徒三年。還向德庇時照會表功:“本大臣因與貴國和好,特為從嚴懲辦。為英人伸冤,亦可謂不遺余國。”黃竹岐事件的發生,激起廣州各界強烈義憤。上層士紳聯合向德庇時發出公啟,駁斥英方無理要求;社學知識分子態度更為強烈,他們四處散發《闔省社學同啟》,痛斥耆英的賣國罪行:“哀哉!痛哉!中國之受辱,一至于斯也!耆英之誤國殘民,竟至此極也。”“其視我民為何國之民?自視已身為何國之臣?自有權奸以來,未有喪良心、無廉恥若耆英之極也!”并警告英國侵略者,如再到黃竹岐一帶挑釁,社學將“傳齊諸路壯勇,到十三行將鬼樓鬼種盡行誅戮燒毀,以相報復。”由于廣大民眾的團結斗爭,英方終于未敢再到黃竹岐一帶騷擾,耆英的賣國嘴臉也因此而暴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