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4日 (農歷十月十三),香港法庭首次使用中文審理案件。
1995年12月4日,香港高等法院首次以中文審訊一宗財產糾紛案。由于涉案雙方均不識英文,又未聘請律師,向法院提交的證供均為中文,高等法院經研究后決定用中文進行審訊,開創了香港法庭使用中文審理案件的先河。
長期以來,香港的法庭一直只能使用英文審訊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乙巳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