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4日 (農歷十月初五),昆明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1997年11月4日上午,4名罪犯被注射了麻醉及致死性藥物后安靜地死去。刑場傳來的消息說,他們的死亡時間分別為32秒、35秒、40秒和58秒。這標志著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新的死刑執行方式已獲成功。
昆明中級法院是全國首家采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的審判機構,其大膽嘗試引起了國內外輿論的廣泛矚目。該院新聞發言人稱,《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從1996年5月起,該院著手研究死刑的注射執行方法。課題小組和實驗小組查閱了大量相關資料,論證了這一方法的可行性;經過反復比較,排除了劇毒性藥物的致死方法,決定采用麻醉及致死性藥物。然后在動物身上進行了數千次試驗,最終形成了定型配方,其特點是非劇毒性致死,注射后進入臨床死亡時間短,生理上無痛苦反應。
昆明中級法院認為: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法更加符合現代社會的人道精神,體現了社會法制與文明的進步,同時從人力、物力的支出和刑場的選擇,執行死刑的一次成功率等方面來看,注射方法都更先進。據悉,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國家有99個,執行死刑的方式有絞刑、電刑、毒氣、斬首、槍決和注射,而采用注射方法的只有美國和中國。
最高人民法院對昆明中級法院的實踐表示了贊許。為進一步規范注射執行死刑的步驟和程序,昆明中級法院已配備了注射執行死刑的必要器械,開始建蓋固定執行場所,使致死注射方法更規范、更有效、更文明。
乙巳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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