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4日 (農歷九月十六),戚火貴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死刑。
宣判后,戚火貴之妻當場暈倒。
1998年11月4日,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兩天的公開審理,對原海南省東方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戚火貴(副廳級)、原中國銀行東方市支行行長符榮英夫婦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進行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戚火貴死刑,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戚火貴有期徒刑5年,兩罪并罰,對戚火貴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判處符榮英有期徒刑13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符榮英有期徒刑5年,兩罪并罰,對符榮英執行有期徒刑16年。戚火貴、符榮英犯罪的1400多萬元贓款贓物全部上交國庫。
法庭調查質證表明:1992年至1998年春節,戚火貴在擔任海南省樂東縣委書記、東方市(縣)委書記、東方市(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廳級)期間,大肆收受賄賂,利用職權為他人或企業審批土地、承攬工程、安排工作、提升職務,共收受14人的賄賂185.4萬元、港幣3.5萬元、價值2.2萬元的金條8根;其妻符榮英在擔任中國銀行東方市支行行長期間,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4月,先后給東華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陳某貸款400萬元人民幣,收受其賄賂20萬元。不僅如此,在偵查此案期間,檢察機關依法扣押戚火貴、符榮英共同擁有的財物1300多萬元,其中,戚火貴、符榮英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財物有:人民幣1014.78萬元、港幣61.37萬元、美元3.02萬元、新加坡元4700元、馬來西亞幣1500元以及金項鏈34條、金手鏈4條、金戒指47枚、金手鐲8個、金耳環4對、黃金4塊。此外,戚火貴對交其弟保存的92.55萬元中的43.55萬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公訴人認為:“戚火貴、符榮英貪贓枉法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依法應予懲處”。其立功表現如:主動交代問題、檢舉他人等,不能構成“減免懲處的要件”。
戚火貴、符榮英夫婦依法“陳述”意見。戚火貴聲音低緩,但尚能聽清:“9年前我在37歲時成為全省最年輕的市縣委書記,今天成為人民的罪人。我知罪認罪,萬分悔愧。通過深刻反省,我感到自己是人也不是人。我辜負了黨和人民的教育培養。但我可以改造成人。我有兩個老人,一個小孩……請求司法機關給我一條活路……”此時戚火貴強烈的求生愿望,讓每一個旁聽者頓生惻隱之心。
但是,審判長莊嚴宣判:……判處戚火貴死刑……符榮英有期徒刑16年。戚火貴渾身戰栗,頓時癱倒在椅子上,符榮英旋即暈厥墜地。
乙巳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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