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1月27日 (農歷十月初八),我國決定恢復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11月19日至27日,全國保險會議北京舉行。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1980年開始逐步恢復停辦了二十年的國內保險業務,以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會議的此作了具體部署。
根據“為生產服務、為群眾服務和自愿的原則,通過試點,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方針,會議確定,1980年京、津、滬三市可以在全市逐步展開;省和自治區原則上可以各選擇三到五個大、中城市試辦,省和自治區首府所在地和個別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大城市可先走一步。這次會議還總結了辦理國外保險業務的經驗。根據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交往中出現的新情況,要求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及時、合理地處理賠款,把國外保險業務做得更好更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