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6年前的今天,1948年11月1日 (農歷十月初一),解放軍發布《懲處戰爭罪犯命令》。
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以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名義發布《懲處戰爭罪犯命令》。宣布凡國民黨軍官及國民黨黨部、政府各級官吏命令其部屬進行下列各種罪惡行為中的任一種活動,則皆以戰犯論罪;一、屠殺人民,搶掠人民財物或拆毀焚燒人民房屋者;二、施放毒氣者;三、殺害俘虜者;四、破壞武器彈藥者;五、破壞通訊器材,燒毀一切文電案卷者;六、毀壞糧食、被服倉庫及其它軍用器材者;七、毀壞市政水電設備、工廠建筑及各種機器者;八、毀壞海陸軍交通工具及其設備者;九、毀壞銀行金庫者;十、毀壞文化古跡者;十一、毀壞一切公共資財及建筑者;十二、空襲轟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該命令還指出;我軍對待國民黨反對派軍政人員的政策是:“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
乙巳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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