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7日 (農歷九月初三),緬甸大毒梟楊茂賢在云南伏法。
1994年10月7日,一起由境內外販毒分子互相勾結的特大販毒案已由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緬甸大毒梟楊茂賢因犯走私毒品罪在云南臨滄縣被處決。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介紹,48歲的楊茂賢是緬甸國果敢縣人。自1990年7月至1994年1月,楊茂賢等一伙販毒分子與我國境內販毒分子互相勾結,先后9次共向我國云南境內走私海洛因211993克,其中楊茂賢個人走私42593克。1994年初,云南省昆明市和臨滄地區公安機關在連續查獲的幾起特大販毒案中,掌握了楊茂賢向我國境內大量走私毒品的確鑿證據。5月8日,楊茂賢進入我國云南省鎮康縣境內,被我公安機關逮捕歸案。
楊茂賢落入法網后,云南省臨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臨滄分院的公訴進行了公開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楊茂賢死刑。
一審判決后,楊茂賢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認為楊茂賢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9月2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楊茂賢向我國境內走私毒品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走私毒品罪,其走私毒品時間長、次數多、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系勾結組織他人走私毒品犯罪活動的為首者,必須依照我國法律予以嚴懲。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楊茂賢的死刑。
乙巳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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