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25日 (農歷臘月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江青、張春橋減刑。
30年代初的江青
1983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經過審查,鑒于罪犯江青、張春橋在服刑期間,無抗拒改造惡劣情節,依法裁定:對原判處罪犯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2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原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甲辰年十二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