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6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
農民工合法權益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身份,但已經完全脫離或部分脫離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他們在城鎮建設、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已經成為一只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但在實際工作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保
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 發布日期:2002-8-29 執行日期:2003-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
漁業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發布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令 2010 年 第 2 號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經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林業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農 業 部 部 長 韓長賦 國家林業局局長 賈治邦 二○○九
環境行政責任
環境行政責任,是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的主體可以是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是環境行政主體。環境保護法主要規定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環境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
(1)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2)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責任
在農產品質量法中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責任是該法的一個亮點。原因在于,農產品批發市場主要是由國家投資的公益性事業,作這樣的規定既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又充分考慮我國產品市場流通的現狀。一方面,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提供農產品交易場所的獨立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令 2010年第1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已于2009年12月18日經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林業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農 業 部 部 長 韓長賦 國家林業局局長 賈治邦 二〇〇九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