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與反證
簡介 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本證和反證與當事
提起反訴的條件
簡介 (一)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反訴與本訴當事人同一性的特征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則無權提出反訴。 (二)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 本訴進行中是指
案件受理費標準
簡介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交納辦法有所
證據保全程序
簡介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例如根據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訴前
證明力
簡介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證據不同,其證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就往往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就弱
訴訟終結
簡介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的訴訟終結的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程序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可以適用于訴訟終結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
合議制度
簡介 合議制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
證人證言
簡介 (一)證人證言的概念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在我國,證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單位證人,另一類是作為自然人的證人。單位作為證人要出庭作證時,應當由單位的法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
簡介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居住,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則按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送達。 1.依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即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
財產保全擔保書
簡介 財產保全擔保書是指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財產擔保的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應當提供擔保,提供擔保是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