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授羅翔經典金句 羅翔經典金句有關解讀
羅翔老師是一個胸懷天下的老師,他在書中和課上經常引用經典的法律名言名句,讓我們一起來品一品!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法學教授羅翔經典金句,大家快一起來看看都有哪些法學教授羅翔經典金句吧!
法學教授羅翔經典金句
01 對法治破壞最大的莫過于盛行于大多數國人心中的“法家思維”
評析:西方學術界戰后以來有這樣一個傾向:小知識分子,比如律師、作家,都提醒大家警惕政府、警惕專制、警惕權力等等。但是,目睹過人類浩劫成長起來的一批大知識分子,比如薩特,比如海德格爾,比如福科,最終他們的主要觀點,都是警惕民眾。因為實際上,人類幾乎所有的暴行,都是民眾來實施的。人類再壞的獨裁者、再壞的獨裁政府,都不是外星人,這些暴行都是由人類民眾實施的。在刑法領域,中國人的“法家思維”,一方面植根于中國自古以來嚴刑峻法的傳統,過分依賴于報應刑的威懾作用,“殺人償命”等思想成為了中國刑事判決背后揮之不去的底色。另一方面,中國的司法判決在民眾心中的權威性相對脆弱,很多時候,法治推進的障礙之一在于公民不相信司法,而用自己私人的價值觀去評價司法并感到所謂“不公”,正是因為如此,司法在現實層面并非最后一道救濟的屏障。這種民眾的“法家思維”以及個人情感左右了社會性刑事案件的走向,對法治具有極大的破壞力。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司法是專業性的工作,民眾的意見以及輿論可以作為判決的參考,但不能成為使得法治南轅北轍的不良因素。
例如,羅翔老師在講解“許霆案”的時候就指出,法院的判決應當具有獨立性,不應被民意左右。尤其是像“許霆案”、“吳英案”這樣的社會性案件,民眾的意見可以作為在判決中審判的考慮因素,但絕不可以作為直接裁判的根據,否則有輿論干涉司法獨立的嫌疑,更可能戕害司法的公正性要求。
02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于經驗
評析:這是美國法學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書中的名言。僅僅從形式側面來看,法律無疑是符合邏輯的,具體而言,法院的每一個判決都是有跡可循的。在英美法系,判決依據先例,而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日刑法中,判決中的法律推理按照嚴格的邏輯規則。僅僅從形式上來看,法律推理似乎是一個封閉的邏輯過程。然而,應當注意的是,隱藏在先例以及邏輯背后的習慣、公理,都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僅僅依照邏輯進行的司法推理,無異于刻舟求劍、緣木求魚,其結果必然司法判決的僵化。在英美法系,雖然強調“遵循前例”,但實際上往往已經根據當時的社會現實,賦予了這些先例新的現實意義。毫無疑問,恰恰是這些解釋,使法律在經驗中不斷得以演變并生機勃勃。正是基于這一點,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斷演進而從來沒有達到一致,這是一個顛撲不破的真理。它永遠從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則,并總是從歷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刪除或未被汲取的東西。只有當法律停止不前時,它才會達到完全一致”。由此可見,霍姆斯的論斷中的“經驗”,是法律得以孜孜不倦、延綿不絕的活水之源,要求法律不斷推陳出新推陳出新。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現實生活動向的能力無疑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羅老師在授課時就非常注重經驗、常識的判斷,他總結出一套“司權通”的判斷標準,在法考領域可以說獨樹一幟。具體來說,以司法解釋、權威判例、通說觀點作為答題的依據和標準。并且在具體的題目上,強調常識判斷和個別判斷,他常說:根據法學觀點得出的結論最終應當符合一般人的認知,如果一個買菜的老太太都能認同的結論,就是沒有問題的。
03 如果衣服出現了褶皺,我們司法機關可以用熨斗把他熨平,但如果衣服上出現了一個大洞,這個織布的工作是立法機關的事
評析:刑法學既一方面是解釋學,一方面也是立法學,并且,在可以不修改立法的情況下,優先采用解釋的方法彌補刑法的處罰漏洞,以及罪刑不均衡的問題。事實上,任何個人或者團體在立法的過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對某些法條、某些規則產生與現實相抵觸的情形。認為立法者能夠“一勞永逸”地運用立法解決法律問題,已被證明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實際上,法律的含義并非,也不應當由文字固定,也不能由立法者鎖定,而是需要在社會生活中不斷發現、在實際案件中不斷修改。因此,刑法解釋學的意義就在于,不管多么完美的法典,解釋者都應當有所作為。另一方面,為了使得法律滿足現實社會中的需要,解釋者在面對嶄新的生活事實的時候,總要不斷使得法律的真實含義得到發現、得以闡釋。因此,對于立法,我們不應簡單批評文本中的瑕疵和問題,而是應該通過解釋將條文解釋得相對合理。當然,正如衣服出現了巨大的破漏,如果立法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大的疏漏,運用法律解釋已經無法彌補的情況下,需要對立法做出補正解釋。
總體來說,法考現行的主流學說還是以解釋學為主的,從羅翔老師的授課來看也可以很好地體現這一點。例如,在羅老師舉的“龍哥案”當中,他指出,我國現行立法中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給防衛人賦予了廣泛的防衛權,因此僅從立法角度來看并不落后。真正的問題出現在現實中出現具體案件的時候,法院對于法律規定的解讀不到位,才導致現實中正當防衛的適用門檻過高,這說到底是解釋法律的問題。
04 最好的社會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評析:這是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說過的經典名言,刑法學家認識到了在預防犯罪方面起到更重要作用的不是刑法以及刑事政策,而是社會的大環境,具體到強奸來說,我們的刑事制裁不可謂不嚴厲,然而一些犯罪現象屢禁不鮮,究其原因在于,就很多犯罪而言,疏通比嚴打更為有效。再以職務犯罪為例,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定刑一直很高,設有死刑,以及終身監禁,但是近年以來,職務犯罪減少的根本原因不僅在于刑法的威懾作用,更重要的一點是社會政策的疏導,例如“高薪養廉”、“社會監督”等,對于職務犯罪的抑制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不僅僅是讓法律條文發揮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作用,還應該從社會政策上考慮如何降低犯罪,保護公民安全。
羅老師經常提醒同學們,刑法需要保持謙抑性,是社會治理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如果可以用較為緩和的方式進行調整,就不該動用刑法。例如,羅翔老師在舉例的時候,提到了嚴打時期的罪名嚴密,而且刑罰非常重。當時的刑法可以說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非常不利于人權的保障。今天的刑法有了逐漸寬緩的趨勢,尤其是近年來“密而不嚴”的趨勢,使得其他社會治理政策成為優先考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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