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布瓊瑤維權案判決說理部分摘要
法院發布瓊瑤維權案判決說理部分摘要
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瓊瑤起訴于正[微博]等侵權案件進行宣判,于正被判公開道歉,《宮鎖連城》停止傳播,五被告共計賠償500萬元。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說理部分摘要如下: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歸屬;二、小說《梅花烙》與劇本《梅花烙》的關系;三、原告主張被改編和攝制的內容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四、《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五、《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攝制權;六、侵害改編權及攝制權主體及民事責任的認定。以下分別進行論述。
一、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歸屬
1.原告提交的劇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確系電視劇《梅花烙》的拍攝劇本
劇本是電視劇拍攝的依據,以文字形式呈現電視劇的拍攝內容。打印裝訂成冊的劇本實物是劇本內容的物理載體,劇本物理載體這一實體形式的變化并不意味著劇本內容的變化。在本案中,原告陳喆提交的劇本《梅花烙》內容并未超出電視劇《梅花烙》的劇情表達,且與電視劇《梅花烙》的影像視聽內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對應關系,結合原告小說《梅花烙》“創作后記”中關于劇本創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記載,原告提交劇本《梅花烙》內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
2.劇本《梅花烙》的著作權歸屬
在本案中,電視劇《梅花烙》字幕雖有“編劇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聲明書》己明確表示其并不享有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事實;電視劇《梅花烙》制片者人傳播有限公司出具的《電視劇‘梅花烙,制播情況及電視文學劇本著作權確認書》也己明確表述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本案原告。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林久愉根據原告口述整理劇本《梅花烙》,是一種記錄性質的執筆操作,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整理行為或融入獨創智慧的合作創作活動,故林久愉并不是劇本《梅花烙》作者。因此,本院認定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本案原告陳喆。
二、小說《梅花烙》與劇本《梅花烙》的關系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小說《梅花烙》中雖然在故事內容上與劇本《梅花烙》存在高度關聯性、相似性,但卻具有不同于劇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獨創性,故小說《梅花烙》應為劇本《梅花烙》的改編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鑒于小說《梅花
烙》的署名為本院原告陳喆,故本院認定小說《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原告陳喆。
三、原告主張被改編和攝制的內容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1.著作權的客體
小說、劇本等文字作品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而作品的表達元素,包括足夠具體的人物設置、人物關系、情節事件、情節發展串聯、人物與情節的交互關系、矛盾沖突等,通常會融入作者的獨創性智慧創作,凝結著整部作品最為閃光的獨創表達,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就文學作品而言,對于一些不是明顯相似或者可歸于公知領域的情節及素材,如果僅僅就單一情節及素材進行獨立比對,很難直接得出準確結論,但將這些情節及素材的創編做整體對比,則更有利于發現兩部作品在創作結構上的相似性。對于文字作品而言,單一情節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夠的獨創性,但情節之間的前后銜接、邏輯順序等卻可以將全部情節緊密貫穿為完整的個性化創作表達,并賦子作品整體的獨創性。作品情節選擇及結構上的巧妙安排和情節展開的推演設計,反映著作者的個性化的判斷和取舍,體現出作者的獨創性思維成果。基子相同的情節設計,配合不同的故事結構、情節排布、邏輯推演,則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結構、情節排布、邏輯推演可以賦予特定作品整體上的獨創意義。如果用來比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內部結構、情節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體外觀,雖然在作品局部情節安排上存在部分差異,但從整體效果看,則可以構成對在先作品的再現或改編。因此,足夠具體的人物設計、情節結構、內在邏輯串聯無疑是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元素。
2.思想與表達及其區分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延及思想。文學作品中的情節,既可以被總結為相對抽象的情節概括,也可以從中梳理出相對具體的情節展現,因此,就情節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與表達的分界。區分思想與表達要看這些情節和情節整體僅屬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敘事模式,還是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產生感知特定作品來源的特有賞體驗。如果具體到了這一程度,足以到達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之下,則可以作為表達。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說《梅花烙》及劇本《梅花烙》分別列舉的盯個橋段及三個橋段,基本構成了有因果聯系的連續性事件,因此,上述“橋段”應歸類為具體的“情節”。
3.特定情境、有限表達及公知素材的關系
特定場景、有限表達、公知素材的使用雖不受著作權法限制,但并不意味著以其為基礎,經作者獨立創編形成的作品內容也會自動歸入特定場景、有限表達或公知素材。利用這些素材創作出一個完整的劇情,其中包含人物設置、人物之間的關系、場景、情節、基于故事發展邏輯及排布形成的情節整體等許多要素,當然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達或公知素材,但當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干其獨創成果產生的作品。因此,在考慮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達及公知素材為基礎形成的作品及內容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時,應重點判斷作者在使用相關素材時,是否加入了具有獨創智慧的表達而賦予了相關成果特定的獨創意義。
四、《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
1.被告是否接觸了原告作品
侵害著作權的構成要件為接觸加實質相似。接觸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作品未發表但有證據證明被告實際接觸了該作品,二是作品己發表,處于公之于眾的狀態。所謂公之于眾即作品處于為不特定的人能夠通過正常途徑接觸并可以知悉的狀態,而并不要求必須存在有人己經實際知曉、接觸的事實發生。電視劇的公開播出即可推定為相應劇本的公開發表。在本案中,電視劇《梅花烙》的公開播出即可達到劇本《梅花烙》內容公之于眾的效果,受眾可以通過觀看電視劇的方式獲知劇本《梅花烙》的全部內容。因此,電視劇《梅花烙》的公開播出可以推定為劇本《梅花烙》的公開發表,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有接觸劇本《梅花烙》的機會和可能,從而滿足了侵害著作權中的接觸要件。
2、改編與合理借鑒的關系
在侵害改編權的案件中,認定是否侵權的基礎前提是判斷改編行為、改編來源關系是否存在。為查證這一基礎事實,可以選用的方法通常是以前后兩作品進行內容比對,基于相似的表達性元素來判斷兩部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關聯性,這一關聯性是指,在作品表達層面,在先作品與在后作品之間是否存在著創作來源與再創作的關系。同時,就受眾的欣賞體驗而言,如果構成改編,則往往能夠產生“兩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來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
而借鑒既可能是指單純利用思想而非表達的行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至于何種行為是侵權,何種行為是合理借鑒,實際上首先涉及的還是思想與表達的界限。思想上的借鑒并未涉及侵害原創作者的獨創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權的情形;而具體表達上的借鑒,則需考量借鑒內容所占的比例,這包括借鑒內容在原創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鑒部分內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這個比例的衡量,不僅要進行量化考慮,也要從借鑒內容的重要性、表達獨創性角度,即質的維度上考量。評判標準也需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個案分析判斷。
3.侵害改編權的相似性判斷標準
改編并不否認改編作品融入了改編者的獨創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獨創特征并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在臺詞不同而情節卻存在顯著相似性、關聯性的情況下,僅根據臺詞表達來否定作品之間的相似性,從而作出否定侵權的結論,對原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從作品類型的角度看,虛構作品不同于真實歷史題材作品,作者的創作空間相對比較大,可以對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要素自由的創設,對公知素材進行個性化選擇、編排,并按照作者的想法自由創作,因此,即便針對同類情節,不同作者創作的差異也通常較大,不同作者創作的作品內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較小。
4.本案中的具體情況
(1)人物設置與人物關系的比對
在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人物對應不僅體現為人物身份設置的對應以及人物之間交互關系的對應,更與作品的特定情節、故事發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而這種內在聯系在被告提供的證據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認定為原告獨創,并認定劇本《宮鎖連城》在人物設置與人物關系設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說《梅花烙》、劇本《梅花烙》為基礎進行的改編及再創作。
(2)原告主張的作品情節比對
原告就劇本《梅花烙》提出了21個情節,就小說《梅花烙》提出了17個情節,本院認為上述情節在劇本及電視劇《宮鎖連城》中可分為三種情況:①原告主張劇本《宮鎖連城》改編自原告劇本《梅花烙》、小說《梅花烙》的相關情節屬于公知素材,劇本《梅花烙》、小說《梅花烙》的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顯著獨創性,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情節6、14、17;②原告主張劇本《宮鎖連城》改編自原告劇本《梅花烙》、小說《梅花烙》的相關情節基礎素材屬子公知素材,原告就相關素材進行了獨創性的藝術加工,以使情節本身具有獨創性,但劇本《宮鎖連城》與原告就相關情節的獨創設置不構成實質相似的內容;情節2、3、4、11、12、13、15、16、2;③原告主張劇本《宮鎖連城》改編自原告小說《梅花烙》、劇本《梅花烙》的相關情節為原告作品中的獨創情節,且劇本《宮鎖連城》中的對應情節安排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關聯的內容:情節1、5、7、8、9、10、18、19、21。
五、《宮鎖連城》電視劇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攝制權
就此問題,本院認為,改編者對于改編作品僅享有消極意義上的著作權,即制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改編作品的權利,而不享有積極意義上的著作權,即不得自行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改編作品。根據在先作品創作的演繹作品同時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繹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對改編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時構成對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對改編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或任何對改編作品的使用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均應征得改編者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不僅侵害改編作品的著作權,還將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權。
在本案中,鑒于電視劇《宮鎖連城》就是依據劇本《宮鎖連城》攝制而成的,二者在內容上基本一致,故該攝制行為依然屬于原告陳品享有的攝制權的控制范圍內,未經許可攝制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了原告陳喆享有的攝制權。
六、侵害改編權及攝制權主體及民事責任的認定
1.侵害改編權行為主體及責任認定
不可否認,文學作品創作中難免出現創意借鑒的情形,但借鑒應當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如果特定作品流傳廣泛、深入人心,甚至可能使其在其他作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日后的創作中將他人的在先獨創內容不自覺的加以使用,在此情況下作者依然要對其過失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陳品作為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編權,受法律保護。被告余征接觸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內容,并實質性使用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人物設置、人物關系、具有較強獨創性的情節以及故事情節的串聯整體進行改編,形成新作品《宮鎖連城》劇本,上述行為超越了合理借鑒的邊界,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改編,侵害了原告基于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享有的改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基于小說《梅花烙》的廣泛發行及市場影響力、知名度,以及根據劇本《梅花烙》所拍攝電視劇《梅花烙》的廣泛發行傳播及較大的公眾認知度的事實背景,根據被告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及東陽星瑞公司的職業經驗和應達到的注意程度,作為劇本的拍攝單位,在不排除知曉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內容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因此,五被告在劇本《宮鎖連城》的創作過程中,存在著明知或應知居(本《宮鎖連城》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共同過錯。因此,本院認定五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改編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侵害攝制權行為主體及責任認定
電視劇《宮鎖連城》的出品單位為本案被告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被告萬達公司雖在訴訟中提交了《聯合投資攝制電視劇協議書》,以證明其僅就該劇進行投資并享有投資收益而并未參與電視劇《宮鎖連城》的相關制作工作,但該合同系相關方內部約定,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本院認定被告萬達公司與被告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東陽星瑞公司同為電視劇《宮鎖連城》的制片者,共同實施了攝制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行為,應就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原告作品《梅花烙》攝制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余征除作為電視劇《宮鎖連城》的編劇外,同時擔任該劇制作人、出品人、藝術總監,盡管余征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制片者,但在其明知或應知《宮鎖連城》劇本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權的情形下,仍向其他被告提供劇本《宮鎖連城》的電視劇攝制權授權,并作為核心主創人員參與了該劇的攝制工作,為該劇的攝制活動提供了重要幫助,系共同侵權人,應就侵害原告攝制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五被告是否應當停止發行、傳播電視劇《宮鎖連城》
原告陳品作為在先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控制力及于其作品的演繹作品,包括對演繹作品的改編、復制、攝制、發行等行為。
在本案中,各被告未經原告陳品許可,擅自改編劇本及小說《梅花烙》創作劇本《宮鎖連城》及對上述行為提供幫助,并以該劇本為基礎拍攝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了原告陳品依法就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享有的改編權及攝制權。
著作權作為權利人所享有的一項獨占排他險支配其作品的權利,是一種類似于物權的專有權利,當著作權遭受侵害時,即使行為人的過錯較輕,權利人亦有權提出停止侵害的訴訟主張。停止侵害這一民事責任形式能迅速阻卻即發的侵權行為,防止侵權損害的擴大,有效維護權利人著作權權益。損害著作權權益的行為,本質上將損害作品創新的原動力;強化對著作權的保護,不僅僅可以有效維護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是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的《宮鎖連城》劇本及電視劇實質性整體改編了原告的小說及劇本《梅花烙》,《宮鎖連城》現有的人物設置、人物關系、重要情節及情節串聯整體的創作表達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原告作品,是原告作品的主要創作表達,據此可以認定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中被使用的程度較高。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告未經許可所實施的侵權發行行為得以繼續,將實際上剝奪原告對子其作品權利的獨占享有,并實質阻礙或減少原告作品再行改編或進入市場的機會,有違公平原則。
本院認為,權利人合法有據的處分原則應當得到尊重,只有當權利人行使處分權將過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關聯方合法權益時,才能加以適度限制,以保障法律適用穩定性與栽判結果妥當陛的平衡。而基于本案中被告的過錯及侵權程度、損害后果、社會影響,應判令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發行與播出為宜。
4.被告余征是否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責任
本案中五被告應就其侵害原告改編權、攝制權的行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原告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僅針對被告余征提出,本院視為原告自愿放棄對其余四被告的該項民事權利主張。
5.五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陳品主張以被告違法所得作為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訴訟中,原告陳品要求各被告提交電視劇《宮鎖連城》編劇合同,以確定其編劇酬金;原告陳喆要求各被告提交電視劇《宮鎖連城》發行合同,以確定各被告發行《宮鎖連城》劇的獲利情況。各被告在明顯持有編劇合同及發行合同的情形下,以上述合同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未提供,且并未就原告陳品的上述主張提出其他抗辯證據或充分、合理的反駁理由。因此,本院推定原告陳品在庭審中主張的被告余征編劇酬金標準及《宮鎖連城》劇的發行價格具有可參考性。
原告關于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缺乏充分的依據,本院將根據涉案作品的性質、類型、影響力、被告侵權使用情況、侵權作品的傳播時l可與傳播范圍、被告各方應有的獲利情況以及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因素綜合考慮,酌情確定各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數額。
鑒于本案糾紛為侵權訴訟,屬于給付之訴,而訴訟請求應當指向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具體內容的民事責任,對子侵權行為性質的認定則屬子此類案件審理中應當查明和認定的內容,因此,關于原告要求認定五被告侵害其改編權和攝制權的訴訟請求,本院在本判決中予以明確但不作為判決主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