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表白被開除,問題在哪?
大學生表白被開除,問題在哪?
10日,河南商丘學院一份“布告”在網上流傳,“布告”稱該校男生郭某“強行”向異性表白,嚴重擾亂校園秩序,校方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郭某開除學籍處分。該校多名學生證實校內多個分院均貼有此布告。
從學校的“布告”看,這位大學生“匪”得不一般,先是“強行”向異性表白,遇老師勸阻教育,就“惡人先告狀”撥打110“誣告”勸阻人員,這還沒完,學校請其家長來校配合教育,他又“破口大罵”并欲“毆打”在場老師。
于是學校只好依據相關規定,將該生一舉開除了之。似乎也合情合理,誰讓他“作惡多端”。
一名大學生就這樣遭了。
可是他遭在哪?究竟是“強行”還是“誣告”?亦或其他?
如果遭在“強行”,真想知道這個愛情表白是如何“強行”的,女生捂住耳朵死活不聽,男生硬是將女生的手扳開,然后對著女生的耳朵大喊“我喜歡你”。或者男生對女生作了“注意了,我要對你表白”的提示,人家女生又高呼“我不要”,結果男生不管三七二十一,還是對女生表白了。這些會不會就是校方說的“強行”?
如果遭在“誣告”,校方何須發開除布告,這豈不是多此一舉?都知道誣告有罪,刑法可有條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位大學生應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既然犯有誣告罪,交法律嚴辦就是。
遭在“強行”,問題是表白怎么強行得起來,“強行的過程”能否公開,讓人心服口服?遭在“誣告”,學校為何不依法辦事,難道大發慈悲不成?
有沒有另外一種遭的可能,就是學生報警將事情鬧大,影響學校聲譽,惹得學校雷霆大怒,于是校方決定“嚴懲”一下該生?
遭不可怕,怕就怕不知道因何而遭。愛情是美好的,表白也沒有錯,那么這位被“布告”開除的大學生究竟遭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