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統一登記
不動產統一登記
不動產統一登記,即不論是土地、房屋還是其他不動產,也不論是何種不動產物權,均由統一的機構登記的制度。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國際通行做法。目前,我國各地方在不動產行政管理和不動產登記體制方面存在不同的做法。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減少辦證環節,減輕群眾負擔。
不動產統一登記 - 主要內容
一是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行業管理和不動產交易監管等職責繼續由相關部門承擔。各地在中央統一監督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將不動產登記職責統一到一個部門。二是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依法依規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島”。三是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保證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會議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職責整合工作的指導,加快清理相關規章制度,做好有關事項的整理交接,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有序、平穩推進。
不動產統一登記 - 重要意義
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對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群眾,具有重要意義。
不動產統一登記 - 具體通知
2013年3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對《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進一步細化,并明確了部門分工和時間表。《通知》要求,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職責,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
《通知》要求,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中央編辦負責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
《通知》明確,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列明取消審批的投資項目(含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取消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下放地方審批的投資項目(含下放地方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列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保留審批的,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以及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臺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
《通知》要求,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不動產統一登記 - 兩大阻力
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平臺有三項基本功能:第一,明確不動產權利的歸屬和內容,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二,提高不動產交易效率;第三,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推進面臨兩大阻力。首先涉及到個人私有財產隱私,人們不愿意配合,與國人“有財不外露”的觀念有關,同時也擔憂個人財產信息泄漏。 另外一個阻力是人為因素,一些地方或部門屬于擁有多套住房的群體,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住房信息聯網,無異于打破既得利益,所以大多不愿主動配合聯網工作。所以啃下這塊硬骨頭的關鍵在于尊重公眾的意愿,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讓公眾感覺登記后有利于保護個人產權,兩個巴掌相擊才能發出響聲。
不動產統一登記 - 相關評論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這一消息一經問世,就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不少人認為,這一重大舉措,將對房地產市場產生巨大影響,同時,也必將成為反腐利器,讓房叔房姐無處遁形。如此熱烈的解讀,一方面固然彰顯了公眾對于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期待,但更多是表達對日趨高漲的房價、愈演愈烈的貪腐的擔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固然可以在這方面發揮一定的影響,但如果只把焦點落在此處,則缺了一些理性看待和深入了解。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對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群眾,具有重要意義。這其實說明,這項制度的設置初衷,是為了健全不動產相關基礎性制度。在剛剛閉幕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而實行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是產權清晰。然而當下不動產產權性質復雜、品種繁多,一方面是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等城市國有用地,另一方面是包含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農村集體用地,還有草原、灘涂、林地等多種形式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五花八門,管理機制各不相同。而不動產不僅是多數公眾最大的財富體現,也是市場經濟環境下最重要的交易物品和衡量指標。只有明確不動產的歸屬,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保護,市場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才有更高保證,下一步改革才有基本前提。
事實上,從2007年物權法頒布時就提出要統一不動產等級制度,這么多年一直沒有進展,凸顯了推進的難度。究其原因,首先在于歷史欠賬,各地的不動產產權登記長期分散于國土、住房、農業、林業等多個部門,標準不一,平臺有異,九龍治水自然難于破題;其次,對于一些高度依賴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的地方政府來說,統一登記意味著消除了自由裁量乃至暗箱操作的空間;最后,個人產權所有人,也不乏藏富心理,不愿把自己的家底暴露。這幾方因素集合起來,注定不動產統一登記將是一場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