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大V斂財術
網絡大V斂財術
近期,云南網絡大V“邊民”董如彬將在法院公開受審。此消息不禁讓人回想起“秦火火”等一批同樣“倒掉”的大V。他們利用網絡便利,借著造謠傳謠形成所謂影響力,進而謀取不當利益。那么,他們到底是如何斂財的呢?
網絡大V特征是什么?
互聯網時代迅猛而至,振臂一呼、應者云集的大V們也順勢而生。目前,在新浪和騰訊微博中,10萬以上粉絲的大V超過1.9萬個,百萬以上粉絲的大V超過3300個,千萬以上粉絲的大V超過200個。網絡名人這個群體,在引導網絡輿論、處置網絡事件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縱觀這批倒下的網絡大V,就會發現他們大多存在相似的“發家史”。首先,他們會包裝自己,先利用謠言引起網民關注,而此類謠言一般是涉及政府問題或熱點公共事件,把自己打造成一個為民請命的英雄形象,成為所謂“意見領袖”,并夸張、捏造、歪曲事實,挑動網民神經,吸引網友關注,積累起一定影響力,為日后斂財打下基礎。
如“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兩人就通過編造“7•23動車事故后,中國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雷鋒生活奢侈,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國家制造的”“中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等一系列網絡熱點事件,以一個“正義者”的姿態來吸引粉絲,使自己迅速成為網絡名人。而董如彬則是靠參與炒作“躲貓貓事件”而聲名大噪,成為云南名副其實的“網絡大V”。
網絡大V有哪些斂財方式?
1、當槍手
在吸引到足夠的人氣和粉絲后,他們就開始把粉絲變成真金白銀,真正實現“影響力變現”。據業內人士稱,若一位擁有500萬粉絲的大V發布軟性廣告內容微博,幾條價格便高達7萬人民幣。如果受雇于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惡意污蔑,將更貴。而其中部分人甚至使用淫穢手段對多位欲出名女孩進行色情包裝,造出所謂的“網絡紅人”,從中獲利。某些大V之間還會相互達成協議,互相轉發支持。
“立二拆四”與干露露母女倆合影
如董如彬接受他人委托,主導、策劃和推動“尋甸黃四狼黑社會橫行鄉里欺壓百姓”、“宣威火電廠污染致世界第一癌癥村產生”、“湄公河慘案是政治陰謀”等一系列謠言打擊受害方,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數十萬元。“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則通過“中國第一無底線暴露車模”、“干爹為其砸重金炫富的模特”等包裝出數位所謂“網絡紅人”,如鳳姐、干露露等,從而獲取大量財富。
2、敲詐勒索
炒作獲利連連得手之后,很多人便不再滿足于當槍手這條路徑了,在利益的驅使下開始主動尋找目標下手,通過編造謠言或采集負面信息對受害方進行敲詐勒索,對象包括企業、政府等,期間還會雇傭網絡槍手為自身造勢,最后利用輿論壓力迫使對方妥協就范。
如曾實名舉報“表哥”知名網絡爆料人周祿寶涉嫌先后在桂、浙、蘇等地以“爆料炒作”手段獲取“封口費”,對中國各地23個單位和工作人員及普通群眾實施網絡敲詐勒索。敲詐金額達上百萬元。此外,周祿寶還向蘇州市長信箱發信“要拿炸藥去北京”。
網絡大V如何達到斂財目的?
拋棄法律與道德底線后,網絡大V實現創收的模式并不是那么復雜。他們會根據受害方情況捏造話題并形成公共事件,利用微博、QQ、博客和社區等網絡平臺進行裂變式傳播,誘導傳統媒體報道,形成多次傳播,對當事方形成壓力,最終實現斂財目的。
“斂財術”均為違法行為
傅學勝捏造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門”微博
這些網絡大V被利益沖昏了頭腦的時候,殊不知早已觸犯了法律。我國2013年9月9日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其中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故轉發500次只是誹謗罪的入罪條件,并非尋釁滋事罪的入罪條件。如傅學勝炮制 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門”事件、“秦火火”捏造的“羅援之兄羅抗在德國西門子公司任職” “楊瀾向希望工程虛假捐贈”等均涉嫌誹謗罪。
刑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如“秦火火”惡意炒作“7•23動車事故后,中國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邊民”董如彬炒作的“湄公河慘案是政治陰謀”等均涉嫌尋釁滋事罪。
“邊民”董如彬被依法逮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組建網絡推手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邊民”董如彬則注冊成立了云南邊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而他們利用手底下公司大量從事非法“交易”,制造一系列惡意網絡炒作,涉嫌非法經營罪。
周祿寶在蘇州市第一看守所接受民警訊問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周祿寶因對中國各地23個單位和工作人員及普通群眾實施網絡敲詐勒索,敲詐金額達上百萬元,則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