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關于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2014年3月,國土部選擇南京、寧波、鄭州等幾個城市作為不動產登記試點。2014年4月21日,國土資源部在其官網上發文表示,將在2016年全面實施統一登記制度。
制度簡介
含義
1.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2.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
3.登記內容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
4.登記事項須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權利
(1)所有權;(2)地上權;(3)永佃權;(4)地役權;(5)先取特權;(6)質權;(7)抵押權;(8)租賃權;(9)采石權。
性質
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指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法律屬性。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大致有三種學說:(1)公法行為說、(2)證明行為說、(3)私法行為說。
不動產登記并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質應為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