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程序
簡介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例如根據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
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法院受理訴訟后、開庭審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訴前采取。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也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主動采取。在后一種情況下,申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申請,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狀,該申請狀應當載明:(1)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2)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3)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4)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如果是向公證機關提出,應當提交公證申請表。該公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3)證據保全的方式;(4)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
保全證據的范圍,應當限于申請人申請的范圍。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院收到申請后,如果認為符合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條件的,應裁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證據的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