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制度
簡介
合議制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另一種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例如,在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在再審程序中,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特別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由審判長負責主持。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擔任,院長或庭長未參加合議庭的,由庭長指定合議庭中的審判員1人擔任。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評議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