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
簡介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居住,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則按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送達。
1.依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即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即人民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交給我國外交機關,由我國外交機關轉交給受送達人所在國駐我國的外交機構,再由其轉送該國的外交機關,然后由該國外交機關將訴訟文書轉交給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將其送達受送達人。
3.由我國駐外國使、領館代為送達。對住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可以由我國司法機關直接委托我國駐當事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訴訟文書。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設在我國的代表機構送達。
6.郵寄送達。在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郵寄送達。
7.公告送達。在以上幾種送達方式都不能采用時,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的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