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
簡介
起訴的定義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
起訴的條件
當事人的起訴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第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原告必須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原告與其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否則,不能成為案件的原告。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除非訟案件外,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告是誰,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否則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
起訴的方式
起訴的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的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的內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應當寫明:(1)當事人的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其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2)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4)受訴法院的名稱、起訴的時間、起訴人簽名或蓋章。起訴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書寫,內容如有欠缺的,受訴人民法院應告知原告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