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交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基于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轉交送達的情況有三種:第一,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第二,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勞動改造單位轉交;第三,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負責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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