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管轄
簡介
(一)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由其他各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為數較少,所以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把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管轄。將大多數民事案件劃歸基層法院管轄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層法院是我國法院系統(tǒng)中最低一級法院,它們數量多、分布廣,遍布各個基層行政區(qū)域,當事人的住所地、爭議財產所在地、糾紛發(fā)生地,一般都處在特定的基層法院的轄區(qū)之內。由基層法院管轄一審民事案件,既便于當事人參與訴訟,又便于法院審理案件。
(二)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guī)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qū),在中級法院轄區(qū)內產生了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2)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案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另一類是專利民事案件,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專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qū)的中級法院管轄。(3)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qū)內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審理不服.中級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因此,高級法院管轄一審案件的數量是相當少的。從當前的情況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訴訟標的額大的民事案件作為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具體數額則是由各高級法院根據本地的情況作出規(guī)定后報最高法院批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另一類是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