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
簡介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涉外訴訟程序中的特別規定。具體內容為:
1.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3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理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