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
簡介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糾紛案時,通過調解的方式,在說服教育、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由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后所制作的文書。 民事調解書是法律文書的一種, 它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調解書由五個部分組成:
一、 標題和案號。標題寫制作調書的法院全稱和文書的名稱。案號寫在標題的右下方。
二、 當事人概況和案由。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較多, 制作時,要分行分別寫清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 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外籍的寫國籍) 、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同時寫清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事項。案由只須分行單獨列出即可。
三、 糾紛事實。要寫清三點:一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發生什么糾紛和雙方爭執的焦點; 二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問題上所持的理由和主張及其提供的證據;三是原告的要求、被告的意見。
四、 調解經過。是在依法調解、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教育說服當事人相互諒解、讓步,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過。 制作時應寫清兩點:一是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的事實和; 實質性的分歧,進行具體分析, 講明道理,分清是非曲直;二是根據政策、法律,對當事人雙方最關心的權益問題,予以公正、合理的評斷。
五、 調解結果。指的是經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 只要把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寫具體、 明確即可。如果解決辦法、協議內容不止一項,則可分條分項寫明。 最后寫明“本調解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字樣。 如果是審判員獨任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如果是合議庭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合議庭的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同時寫上制作調解書的日期。
以上說的是制作調解書的具體要求, 但從各地司法部門的實踐看, 目前調解書的事實和理由部分采用簡述方法, 重點在寫清楚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和內容。